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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港經濟開發區的稅收優惠

(壹)區域性的稅收優惠

1、經濟特區的稅收優惠。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經濟特區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沿海開放城市(地區)的稅收優惠。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3、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稅收優惠。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4、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稅收優惠。設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生產性投資的稅收優惠

1、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的優惠。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3至第5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2、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生產投資的優惠。從事農業、林業、特業的外商投資企業享受免稅、減稅待遇期滿後,經企業申請,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批準,在以後10年內可以繼續按應納稅款減征15%~30%所得稅。

(三)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

1、產品出口企業的稅收優惠。外商投資舉辦的產品出口企業,在依照稅法規定免征、減征所得稅期滿後,凡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可按稅率規定的稅率享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待遇。

2、先進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外商投資興辦的先進技術企業,依照稅法規定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後,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延長3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待遇。

(四)再投資退稅的稅收優惠

1、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其從該企業取得的利潤在提取前直接再投資於該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在提取後作為資本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準,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稅款的40%。

2、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直接再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準,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五)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

凡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購買的國產設備,對符合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中規定的投資項目,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產品目錄》外,其購買國產設備投資40%可從購置設備當年比前壹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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