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人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納稅的,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申請延期納稅。獲得批準後,他們可以推遲付款,最多三個月。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稅收征管法規定的特殊困難:
(1)遇到不可抗力因素,給納稅人帶來巨大損失,極大影響正常經營活動。
(2)本期貨幣資金在向員工繳納公司和社保費用後,不能滿足納稅金額。
2.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支付給職工的工資和社會保險費後不足以納稅的,經批準可以延期納稅。
提交信息:
1.延期納稅申請報告。
2.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當前貨幣資金余額和報表。
3.資產負債表。
4.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以及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支出預算。
需要註意的事項
1.納稅人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2.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納稅人提供的資料復印件,必須註明“與原件壹致”並簽名。
4.“不可抗力”是指人們不能預見、避免和克服的自然災害,如洪水、火災、風暴和地震。
5.納稅人需要延期納稅的,應當在納稅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稅務機關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從納稅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滯納金。
6.稅務行政許可機關與申請人不在同壹縣(市、區、旗)的,申請人可以在規定的申請期限內選擇由主管稅務機關代為轉交申請材料。主管稅務機關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後,向申請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單,並轉發稅務行政許可實施機關。代理轉發壹般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第三十七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稅務機關批準,在批準的期限內辦理。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後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應當查明事實,予以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