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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市對兩勞釋放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有什麽優惠政策

國家稅法對刑滿釋放人員創業有那些政策?

自1991年中***中央、國務院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兩個《決定》頒布以來,各地、各有關部門在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以下簡稱刑釋解教人員)促進就業和社會保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先後制定了壹些政策措施。當前,我國就業壓力較大,社會保障體系尚不完善,大多數刑釋解教人員文化水平較低、缺乏專業技術;壹些刑釋解教人員好逸惡勞的惡習很深,加上社會上對他們存在壹定程度的偏見和歧視,因此,刑釋解教人員在就業和社會保障等方面仍然存在壹些困難,使得他們中的壹些人重新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嚴重隱患。為了進壹步做好刑釋解教人員促進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有效預防和減少重新違法犯罪,維護社會穩定,提出如下意見。 壹、充分認識做好刑釋解教人員促進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重大意義,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壹)各級黨委、政府要從全面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實現國家長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刑釋解教人員促進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切實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要將這項工作作為壹項長期的任務來抓,盡最大可能地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服務。 (二)各級安置幫教工作機構要在黨委和政府的領導下,將刑釋解教人員促進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作為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壹項重要內容,層層分解,督促檢查,認真落實。各級司法行政、公安、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財政、稅務、工商、人民銀行等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發揮職能作用,加強協調配合,為刑釋解教人員的就業和社會保障提供服務和指導,做好促進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各級工會、***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應充分發揮各自的優勢,動員組織各方面力量,協助做好刑釋解教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 (三)更新觀念,適應國家就業政策和社會保障工作的發展變化情況,積極探索促進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新途徑。註意總結新經驗,不斷拓寬渠道,鼓勵刑釋解教人員通過靈活多樣的形式實現就業,包括非全日制、臨時性、季節性工作等,逐步實現就業市場化、社會化。要在幫助和引導刑釋解教人員依靠自身努力實現就業的同時,制定並落實積極的政策措施,使他們獲得相應的社會保障或臨時社會救濟。 (四)在社區建設工作中,有關部門應將社區就業作為刑釋解教人員就業的壹個主要渠道。要鼓勵刑釋解教人員在社區服務業的崗位就業,特別是在政府開發的面向社區居民生活服務、企事業單位後勤保障和社區公***管理的就業崗位以及清潔、綠化、公***設施養護等公益性崗位上實現就業。 二、加強就業技能培訓,實行扶持政策 (五)監獄、勞教所要大力宣傳黨和政府對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的方針政策,教育服刑在教人員特別是即將刑滿釋放和解除勞教的人員掌握出獄所後基本的就業和社會保障常識。要進壹步加強對服刑、在教人員的職業技能教育培訓,不斷提高培訓質量。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支持和配合監獄、勞教場所管理部門,開展職業技能培訓與職業技能鑒定,適當減免有關費用。 (六)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對刑釋解教人員提供就業指導服務和就業崗位信息,刑釋解教人員參加由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組織的再就業定點單位培訓的,經考核合格並實現就業後,可根據當地政府有關規定減免培訓費用。 (七)對刑釋解教人員在2005年底以前從事個體經營的,給予三年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八)根據中辦、國辦《政法機關保留企業規範管理若幹規定》(中辦發[1999]17號)中“對司法行政機關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同開辦的為刑釋解教人員作過渡性安置的企業,政府有關部門要扶持其發展”的規定精神,對刑釋解教人員就業實體實行稅收扶持。 1、對司法行政機關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同開辦或認定的刑釋解教人員就業實體,安置刑釋解教人員達到職工總數的40%以上的,由安置企業提出書面申請,市(地)司法行政機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報同級稅務部門批準,三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2、各市(地)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年會同財政、稅務、工商、司法行政機關對刑釋解教人員就業實體實行年審。經年審合格的繼續享受有關優惠政策,凡年審不合格的取消其實體的資格,不再享受優惠政策。 3、刑釋解教人員就業實體應當接受司法行政、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稅務、工商管理等部門的管理和監督,按規定報送有關報表,禁止弄虛作假騙取優惠政策。 (九)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機構所需的業務經費,各級財政要列入年度預算。 三、落實刑釋解教人員的責任田和社會保障 (十)對城市(含城鎮)戶籍的刑釋解教人員,其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各級民政部門應將其納入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範圍,實現“應保盡保”。 (十壹)城市(含城鎮)戶籍的刑釋解教人員在服刑、勞教前已參加失業保險或正在領取失業保險金,其刑滿釋放或解除勞教後,符合條件的,可以按規定享受或恢復失業保險待遇。 對被判刑或勞教前已經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刑釋解教人員,重新就業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按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對被判刑、勞教前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刑釋解教人員,可按服刑或勞教前的標準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養老金調整。 (十二)農村籍的刑釋解教人員,在刑滿釋放、解除勞教回原籍居住地後,應及時落實責任田(山、地)。因無生活來源造成生活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村委會出具證明、鄉鎮司法所和民政辦報縣(市、區)司法局、民政局審核同意後,可領取地方政府臨時社會救濟。 各地區要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定貫徹本《意見》的具體辦法和實施細則,確保各項措施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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