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關於加強和改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公共服務的意見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44號[2016]
1,實行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接收告知承諾制。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在接收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時,對缺少關鍵材料的,將壹次性告知材料缺失情況及其可能造成的影響,在本人作出書面告知說明並承諾進壹步補充材料後接收,或與原工作單位協商退回補充材料。
2、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不再為初次就業的農民工辦理轉正定級手續。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在招聘、聘用流動人員時,可以參照檔案、就業登記、社會保險繳納記錄中的勞動合同等材料,認定工作時間和工作年限。
3.對按規定申請參加職工社會保險的非本地戶籍人員,不要求申請人提供其在原籍或其他地區參加社會保險的證明。
4.逐步取消異地就醫時的定點醫療機構蓋章手續。
5.取消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對失業人員名單的備案手續,並自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報受理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備案。
6.對已辦理“三證合壹”工商營業執照的參保單位,在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證申領、變更、註銷和驗證時,不再需要提供稅務登記證和組織機構代碼證。
7.在組織公務員考試、事業單位公開招聘、職稱評審等過程中,如果當事人已出具國家認可的學歷證書原件,則無需提供第三方學歷證書認證。
8.完善留學回國人員和回國(中國)專家的安置服務。擁有國外學位的認證人員,不需要提交留學回國人員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