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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殘疾人保障金征收標準

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聯合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2號)、《關於印發〈廣東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實施辦法〉的通知》(粵財社[2017]51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通知》, 財政部、民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於印發《完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制度更好促進殘疾人就業總體方案》(2019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進壹步穩定和擴大就業若幹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20265438〕13號)、《中國殘疾人聯合會辦公廳關於明確跨省按比例就業聯網認證綜合辦公室有關事項的通知》(殘聯辦〔2022〕63號)等文件規定,現就2022年有關事項,

壹.報告實體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含中央和外地駐莞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按不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

二、征收標準

實行分級收集。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在1.5%(含)以上的,不征收保障金;在1%(含)至1.5%(不含)部分,征收應繳費額的50%,1%以下,征收應繳費額的90%。

按照不高於2017的征收標準繼續征收。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超過2017的征收標準的,按照2017的征收標準核定保障金;不超過2017的征收標準的,可以按照上壹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分攤保障金。

保障金年繳納額=(用人單位已分攤的職工人數×1.5%-用人單位上年度實際安排的殘疾職工人數)×2017征收標準(或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第三,申報時間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每年安排的殘疾人就業情況,在規定時間內申報年審和申報繳費。

(1)年審申請:2022年3月1至3月10至3月31。已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需申報上壹年度殘疾人就業情況,核實已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未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不需要辦理年審。

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年審的用人單位,視為未安排殘疾人就業。

(2)申報繳納:每年8月1至10月30日。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申報職工人數和工資總額,並按規定繳納保障金。

四、申報方式

(1)網上申報

年審申請:用人單位登錄廣東政務服務網()→搜索“全國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網上認證”→選擇相應行政區域→網上辦理→完善“單位信息維護管理”模塊→進入“殘疾人安置管理”模塊填寫信息、上傳材料→等待審核→對審核結果無異議點擊“完成申請”→確認申請材料真實性承諾書→完成。

申報繳納:用人單位登錄廣東省電子稅務局()辦理。點擊“我要納稅”→點擊“申報納稅”→點擊“按期申報”→找到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點擊“填寫申報表”申報繳納。

(二)現場申報

年審申請:用人單位應當將本單位上壹年度錄用的殘疾人數量報當地解珍(園區)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

申報繳納:用人單位應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保障金。

(三)申報信息和提交材料

申請年審:用人單位需網上申請或現場提交《東莞市殘疾人按比例就業申請手冊》(表格)、申請材料真實性承諾書、統壹社會信用代碼證明或其他合法登記文件、中國殘疾人證或中國殘疾人證、中國殘疾軍人證(等級1-8)、勞動合同。

申報繳納:用人單位需在網上或現場填寫《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納申報表》,繳納保障金。

五、減免或緩繳保障金

根據《廣東省殘疾人聯合會、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廣東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緩繳管理辦法的通知》(粵殘聯[2018]63號)規定,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因不可抗力自然災害、連續兩年虧損、破產或其他突發事件,

不及物動詞其他人

(1)電子系統網站

相關政策和附表可從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廣東省殘疾人就業服務中心網站、東莞市殘疾人就業服務網下載。

(2)政策咨詢電話

1.年審申請咨詢:東莞市殘聯0769-22237663;0769-22237664。

2.繳費申報咨詢: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東莞稅務局熱線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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