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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場監督管理局

東莞市場監督管理局是東莞市政府的壹個重要職能部門,主要負責市場監管、行政執法、消費維權等方面的工作。

壹、市場監管職能

東莞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市市場的監管工作,主要包括對商品質量、市場準入、價格行為等方面的監管。通過加強市場巡查、抽檢抽查等方式,確保市場上的商品符合質量標準,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同時,該機構還負責對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證照管理等工作,確保市場主體的合法經營。

二、行政執法職能

作為行政執法機構,東莞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市場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對於制售假冒偽劣商品、侵犯知識產權、不正當競爭等違法行為,該機構將依法進行立案調查、行政處罰等程序,維護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

三、消費維權職能

東莞市場監督管理局還承擔著消費維權的重要職責。當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過程中遇到問題時,可以向該機構投訴舉報。市場監督管理局將及時受理並處理消費者的投訴,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此外,東莞市場監督管理局還積極開展宣傳教育工作,提高消費者和經營者的法律意識,推動形成誠信經營、文明消費的良好風尚。

綜上所述:

東莞市場監督管理局作為東莞市政府的重要職能部門,通過履行市場監管、行政執法和消費維權等職責,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健康發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市場監督管理法》

第六條規定:

國家實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各類市場主體均可以依法平等進入。

第九條規定: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分工負責,密切配合,對商品和服務質量實施監督管理。

《中華人民***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三條規定:

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不得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十四條規定:

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

(二)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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