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東麗區,隸屬於天津市。
三、初中,《天津市居住證持有人隨遷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實施細則》(津政辦發[2016]32號)規定:
居住證持有人可以為其***同居住生活的隨遷子女申請在本市接受義務教育,相關申請要求由居住證載明的居住地所屬區縣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確定。居住證持有人隨遷子女申請在本市接受義務教育應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壹)在有效期內的居住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居住證持有人及其隨遷子女的居民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三)居住證持有人及其隨遷子女在本市合法居所的證明,包括居住證持有人自有住房不動產權證書原件及復印件,或者居住證持有人與配偶、父母、子女***有住房不動產權證書原件及復印件,或者居住證持有人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已簽訂《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天津市房產買賣協議》尚未取得不動產權證書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天津市房產買賣協議》原件及復印件、契稅完稅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四)居住證持有人在本市的務工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件、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或確立勞動關系存在的有效證明等原件及復印件,並提供居住證持有人在本市的社會保險繳費憑證。在本市靈活就業的居住證持有人需提供工作單位或居住地所在鄉鎮、街道辦事處開具的就業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並提供在本市的社會保險繳費憑證。
(五)本市或原戶籍地衛生部門簽發的隨遷子女兒童預防接種證原件及復印件。
四、高中,《2016年天津市高級中等學校招生報名工作規定》(津招辦中發[2015]25號)規定:
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應屆初中畢業生,可以申請報名:
(壹)具有本市常住戶口。
(二)具有本市藍印戶口。
(三)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或藍印戶口,仍在外省市就讀並要求回津升學者。
(四)符合津教委〔2011〕103號和津教委中〔2008〕19號文件規定的香港、澳門、臺灣應屆初中畢業生。
(五)居住證持有人通過積分方式取得本市常住戶口後,其隨遷子女按照本市親屬投靠落戶政策取得本市常住戶口者。
(六)不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或藍印戶口,但已在我市就讀並具有本市學籍的應屆初中畢業生,經就讀學校所在區縣中招辦審核同意後,可按外地考生身份報名考試,但只可報考五年制高等職業教育和各類中職學校。
四、《天津市居住證積分指標及分值表》(津政發[2015]39號)規定:
參加社會保險按險種計分,每年最高積12分。其中:參加基本養老保險(4分),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各2分)。參加住房公積金的每年積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