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於“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國有工業企業補充流動資金有關問題的通知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務院有關部委、局:
為緩解國有工業企業流動資金短缺矛盾,促進企業建立健全流動資金補充機制,經國務院同意,決定對實施“優化資本結構”試點的上海、天津等18城市(含所在行政區域的中央企業)國有工業企業補充流動資金。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第壹,建立企業補充流動資金制度。企業應嚴格按照“優化資本結構”試點方案的要求,在提取盈余公積金前,將稅後利潤的壹定比例用於補充流動資金。
用流動資金補充的稅後利潤轉入盈余公積金,單獨反映。
二、國家對試點城市的國有工業企業實行分配流動資金的辦法。企業實際繳納的所得稅15%由同級財政部門撥付給企業,用於補充企業流動資金。為反映國家對試點城市國有工業企業撥付周轉金的情況,在國家預算支出科目“周轉金”中增加110“國有工業企業撥款”
周轉金”,本科目由中央和地方財政使用,適用於國家撥給試點城市國有工業企業的周轉金。
實行國家分配和補充流動資金辦法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的統壹規定繳納所得稅。納稅後,根據企業隸屬關系,由同級財政部門按企業實際繳納的所得稅和國家規定的比例進行季度預撥,預撥數不超過應撥數的80%,年終統壹清算。具體分配辦法是:就地繳庫的中央企業繳納的所得稅,由企業廠長繳納。
匯總後,該部門應向財政部有關司提出申請,並附完稅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完稅憑證復印件>財政部留存),經財政部審核後,開具“撥款憑證”,從中央國庫撥付“劃撥國有工業企業流動資金”科目;地方企業繳納的所得稅,應向納稅所在地的財政部門(或財政部門授權的部門)申報。
方財政部門(或其授權部門)核定(具體辦法由地方政府確定),並開具“撥款憑證”,以“國有工業企業周轉金撥款”科目從地方國庫中撥付。
企業從國家收到的流動資金,應當作為國家投資,在資本公積金中單獨反映。
三是企業要合理運用《企業財務通則》賦予的財務自主權,統籌安排各類資金的使用,優先滿足企業生產經營資金的需要,在保證流動資金充足的情況下,妥善安排長期投資項目。
四、建立國有企業營運資金考核制度。各級財政部門要嚴格監督企業補充流動資金,按季、按年對企業補充流動資金的情況進行考核。企業自有流動資金(流動資產-流動負債)在季度末或年末扣除季度初或年初余額後的余額,必須大於財政撥款,以保證壹定比例的增長。
企業自有流動資金必須用於生產經營周轉,國家撥付的流動資金不得擅自用於長期投資。
五、新建企業或項目,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將所需流動資金列入項目預算,並在取得財政和銀行信貸證明後,方可批準開工、登記和貸款,不能為投產後的正常生產經營留下資金缺口。
六、建立營運資金專項檢查和處罰制度。年底,同級財政部門將對企業自籌補充流動資金和為新開工或項目打下的流動資金進行專項審計。壹旦發現未嚴格按規定補充流動資金或為項目打下的流動資金未全部安排到位,財務部門將不再撥付流動資金,並收回已撥付的流動資金。
七、各級財政部門要認真做好補充企業流動資金的工作,並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和財政承受能力作出具體安排。同時,要配合有關部門幫助企業加強產品銷售,積極清理企業間相互拖欠貨款,減少資金占用,加快資金周轉,不斷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八、執行國家流動資金企業分配辦法僅限於18試點城市的中央國有工業企業和地方國有工業企業,其他地區和其他企業不得效仿。實行所得稅返還國庫方式的中央企業,不實行國家撥付流動資金方式。
九、本通知自1995+10月1日起執行。
關於“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國有工業企業補充流動資金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財政部頒布
頒布於19960401
實施日期:19960101
章節名稱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國務院有關部委、局(未發)
西藏):
根據《國務院批轉國有企業改革實施方案》1996由國家經貿委
意見的通知》(國發[1996]11號)現試行“優化資本結構”
現就城鎮國有工業企業補充流動資金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1.根據國務院決定,由原來的1996“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改為。
18城市擴大到50個城市,財政部[1995]1號《關於
關於“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國有工業企業補充流動資金有關問題的通知
實施範圍相應擴大到50個試點城市。
二、執行國家周轉金分配辦法的企業僅限於中部50個試點城市。
國有工業企業和地方國有工業企業、其他地區和其他企業(包括已轉制為
國有工業企業)不得實行公司制。實行所得稅先征後返辦法的中央企業
不實行國家撥補流動資金的辦法。
三、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實行集中納稅的企業集團,根據財力在各試點。
15%市內集團公司及全資子公司實際繳納的所得稅撥補。
收取企業流動資金。
四、各級財政部門要嚴格監督企業補充流動資金和建立國有企業流動資金。
資金考核制度和專項檢查處罰制度。對於未嚴格按規定補充流動資金或不足的
對安排鋪底流動資金的企業,財政不再撥付流動資金,收回已撥付的資本金。
流動資本。
五、本通知由財政部負責解釋,自1996 1之日起施行。
附件:1。國務院確定的企業“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名單。
二、關於“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國有工業企業補充流動資金有關問題(略)
國務院確定的企業“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名單
壹、18試點城市名單
上海、天津、齊齊哈爾、哈爾濱、長春和沈陽
唐山太原青島淄博常州蚌埠武漢
株洲柳州成都重慶寶雞
二。32個擴大試點城市名單
北京石家莊呼和浩特大連南京杭州
寧波合肥福州廈門南昌濟南鄭州
長沙廣州深圳南寧海口貴陽昆明
Xi安蘭州西寧烏魯木齊銀川鞍山
撫順本溪洛陽吉林包頭大同
實行國家劃撥流動資金的企業,應在“資本公積”科目下增設“補充流動資金”明細科目進行核算。企業收到國家撥付的流動資金時,應按實收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資本公積——補充流動資金”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