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稅收法規的規定不能設置賬簿或者按照稅收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2.只能準確核算總收入,或者總收入可以核實,但其成本、費用不能準確核算;
3.只能準確核算成本和費用,或者可以核實成本和費用,但不能準確核算總收入;
4、總收入和成本費用不能正確核算,不能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納稅信息,難以核實;
5.賬戶設置和核算雖符合規定,但未按規定保存相關賬簿、憑證和相關納稅資料的;
6、納稅義務人,未按照稅收法規的規定辦理納稅申報的,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申報,逾期不申報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管理辦法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第八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與納稅手續有關的信息。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為其信息保密。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信息保密。
納稅人有依法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的權利。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就稅務機關的決定進行陳述、申辯;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和請求國家賠償的權利。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控告和檢舉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