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國務院批準,現將飼料產品征免增值稅問題通知如下:
壹、自2000年6月1日起,飼料產品分為征收增值稅和免征增值稅兩類.
二、進口和國內生產的飼料,壹律執行同樣的征稅或免稅政策.
三、自2000年6月1日起,豆粕屬於征收增值稅的飼料產品,進口或國內生產豆粕,均按13%的稅率征收增值稅.
其他粕類屬於免稅飼料產品,免征增值稅,已征收入庫的稅款做退庫處理.
四、為保護納稅人的經濟利益,對納稅人2000年6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銷售的國內生產的豆粕以及在此期間定貨並進口的豆粕,憑有效憑證,仍免征增值稅,已征收入庫的增值稅給予退還.
五、自2000年6月1日起,《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飼料"註釋及加強飼料征免增值稅管理問題的通知〉的通知》(國稅發〔2000〕93號)第二條的規定停止執行.
新文件: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粕類產品免征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5號)規定:"壹、豆粕屬於征收增值稅的飼料產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類飼料產品,均免征增值稅.
擴展資料
1、《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免稅項目:7項
(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2)避孕藥品和用具;
(3)古舊圖書;古舊圖書,是指向社會收購的古書和舊書。
(4)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5)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6)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7)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是指其他個人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征免稅項目:15項
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飼料”註釋及加強飼料征免增值稅管理問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