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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最新稅收政策

法律主觀性:

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主要有兩種:壹是對轉讓5年以上且為家庭唯壹生活用房的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二是對出售自有住房,並計劃在現住房出售後1年內按市場價重新購買住房的納稅人,以納稅保證金形式向主管稅務機關繳納出售住房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購房金額大於或等於原住房銷售額的,應退還全部納稅保證金。購房金額少於原住房銷售額的,按照購房金額占原住房銷售額的比例返還納稅保證金,余額作為個人所得稅繳入國庫。

法律客觀性:

普通住宅2年內:{銷售收入-購房總額-(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20%;2年以上(含)5年以下普通住宅:(銷售收入-購房總額-印花稅)×20%。出售公房:5年內,(房屋銷售收入-經濟適用房價格-土地出讓金-合理費用)×20%,其中經濟適用房價格=建築面積×4000元/平方米,土地出讓金= 1.560元/平方米×1%×建築面積。5年以上普通住宅免征。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個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應當按照“財產轉讓所得”壹項征稅,稅率為20%。同時,從1999到1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對相關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具體分為三種情況:1。個人出售公有住房以外的自有住房,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確定其應納稅所得額。即按照財產轉讓所得扣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數額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合理費用是指出售財產時支付的相關費用。2.個人出售已購公有住房,以個人出售公有住房的銷售價格,扣除住房面積標準的保障性住房價格、原支付的超過住房面積標準的房價款、向財政或原產權單位繳納的收入以及稅法規定的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3、以成本價(或標準價)出售職工集資合作建房、安居工程、經濟適用住房和安置房,按購買公有住房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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