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以及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丟失發票或者擅自損毀發票的如何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8號)(註: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3號修訂)第十壹條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給予行政處罰,當事人首次違反且情節輕微,並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的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8號)規定,未按規定保管紙質發票並造成發票損毀、遺失的;壹次扣3分.
《全國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範》(3.0版)"發票遺失、損毀報告"規範明確,發現發票丟失當日報告稅務機關,填報《發票掛失/損毀報告表》1份;發票遺失、損毀且發票數量較大在報告表中無法全部反映的,要附送《掛失/損毀發票清單》1份.
丟失增值稅普通發票的處理方法
步驟:報案--掛失--處罰
備註:
1.不需要登報聲明
2.掛失辦理材料:
(1)《發票掛失/損毀報告表》.
(2)提供公安部門受理報案的有關材料.
3.記賬
銷售方丟失記賬聯--掛失--發票聯復印件記賬
購貨方丟失發票聯--掛失--記賬聯復印件記賬(加蓋銷售方發票專用章)
4.政策參考
《財政部關於印發的通知》(財會字〔1996〕19號)第五十五條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要妥善保管會計憑證.(五)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如有遺失,應當取得原開出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並註明原來憑證的號碼、金額和內容等,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準後,才能代作原始憑證.如果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如火車、輪船、飛機票等憑證,由當事人寫出詳細情況,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準後,代作原始憑證."
對丟失發票的納稅人有何處罰?未按規定保管紙質發票並造成發票損毀、遺失的;壹次扣3分,這是國家稅務局出臺的相關法規中的壹則.除了扣分以外,我們還需要做壹些後續的處理事項,具體的處理方法,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