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舉辦民辦學校的。
1.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辦學,教育行政部門予以撤銷;
2、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3、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二、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學生。
1,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其退回所招收的學生,退還所收費用;
2.對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給予警告,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
3.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相關招生資格壹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銷招生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
4、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5、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在招生中徇私舞弊。
1,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被招人員退回;
2、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3、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
1,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取的費用;
2.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擴展數據:
設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壹)有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師;
(三)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和設施設備;
(四)有必要的辦學經費和穩定的資金來源。
百度百科:中國人民教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