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註重精準施策,決戰打贏脫貧攻堅戰;
二是夯實農業基礎,保障重要農產品有效供給;
第三,紮實推進鄉村建設,加快補齊農村人居環境和公共服務短板;
第四,發展壯大農村工業,拓寬農民增收渠道;
第五,全面深化農村改革,激發農村發展活力;
第六,完善鄉村治理機制,維護農村社會和諧穩定;
七、發揮農村黨支部的戰鬥堡壘作用,全面加強農村基層組織建設;
八、加強黨對農業、農村和農民工作的領導,貫徹農業和農村優先發展的總方針。
集中力量精準施策,決戰打贏脫貧攻堅戰;鞏固農業基礎,保障重要農產品有效供給;紮實推進鄉村建設,加快補齊農村人居環境和公共服務短板;發展壯大農村工業,拓寬農民增收渠道;全面深化農村改革,激發農村發展活力;完善鄉村治理機制,維護農村社會和諧穩定;充分發揮農村黨支部的戰鬥堡壘作用,全面加強農村基層組織建設;加強黨對“三農”工作的領導,落實農業和農村優先發展的總方針。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第七十五條* * *農產品收購單位收購農產品,不得壓價,不得在支付的價款中截留任何費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農產品收購單位與農產品銷售者因農產品質量等級發生爭議的,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農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第七十六條因生產資料質量問題給農業生產資料使用者造成損失的,銷售生產資料的經營者應當賠償,包括購買價款、有關費用和可得利益的損失。
第七十七條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有權向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正當要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提出的合理要求,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及時給予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