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賬戶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存款人申請變更賬戶名稱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註銷原賬戶並開立新賬戶。
第二十五條存款人銷戶時,必須向開戶銀行核對賬戶余額,經銀行審核同意後,辦理銷戶手續。存款人銷戶時,應交回各種重要空白憑證和開戶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存款人註銷基本賬戶後,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在其他銀行開立新賬戶。
當企業的基本賬戶要變更時,需要先註銷原基本賬戶,再開立新的基本賬戶。銷戶時必須向銀行查詢銀行結算賬戶余額,填寫銷戶申請表,交回各種重要票據和結算憑證(經人民銀行批準的賬戶還應交回開戶許可證),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地稅和國稅登記證、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法人身份證、 開戶許可證、授權委托書等材料,經銀行核對無誤後辦理銷戶手續。 基本戶變更後,需要到稅務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七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開立基本賬戶或者其他存款賬戶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申報其全部賬號;如有變更,應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
辦理公司賬戶需要準備的材料有:
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及復印件各壹份;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印章留存為非法定代表人的,需簽署相應的授權委托書;公司公章、財務專用章、預留名章;現場經辦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公司所在地的房屋租賃協議(壹般由基本開戶銀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