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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稽查不服向誰申請行政復議?

對稽查不服向其所屬稅務相關部門申請行政復議,這是《稅務行政復議規則》明確規定的。相關當事人若是想要提出行政復議的請求,需要在知道稽查局實施了特定行為後的六十日內就向稽查局所屬稅務局提出復議申請。

壹、對稽查不服向誰申請行政復議?

1、對稽查不服向其所屬稅務相關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第十七條 對稅務行為不服的,向其所屬稅務相關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2、只要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就可以依法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查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行政復議機關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

二、行政復議申請程序是什麽?

1、復議申請

申請人自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2、復議受理

(1)復議機關對復議申請進行形式審查,並在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決定。

(2)對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但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告知申請人向有關復議機關提出;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且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即為受理。

3、行政復議

(1)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

(2)復議機關自復議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復議申請書副本或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

(3)被申請人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4)復議機關法制工作機構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提出復議意見,報經復議機關負責人同意或集體討論通過。

(5)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可以要求撤回復議申請,復議同時終止。

(6)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情況復雜的,經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7)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加蓋單位印章,並書面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8)行政復議決定書壹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4、執行

(1)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

(2)申請人不服行政復議決定的,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規定,行政復議申請需要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不同行政機關的復議機關可能會存在差異,公民、單位在提出行政復議請求之前,需要結合相關法律的規定,確定具體是需要向哪個復議機關提交行政復議申請,繼而書寫行政復議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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