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行為。 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壹種方法。
申請行政復議的程序是什麽?
(壹)申請
1、申請時效。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應當在知道被申請人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60日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2、申請條件。
(1)申請人是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相對人;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有具體的復議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於依法可申請行政復議的範圍;
(5)相應行政復議申請屬於受理行政復議機關管轄;
(6)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3、申請方式。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4、行政復議申請書。申請人采取書面方式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時,所遞交的行政復議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申請人如為公民,則為公民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等。申請人如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則為法人或者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
(3)申請行政復議的理由和要求;
(4)提出復議申請的日期。
(四)決定
1、復議決定作出時限。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於60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法律依據:
《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第十七條
對各級地方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向其上壹級地方稅務局或者該稅務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對地方稅務局的行政復議管轄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第十八條
對國家稅務總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的裁決為最終裁決。
《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第十九條
對下列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按照下列規定申請行政復議:
(壹)對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省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二)對稅務所(分局)、各級稅務局的稽查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所屬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三)對兩個以上稅務機關***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同上壹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稅務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同上壹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四)對被撤銷的稅務機關在撤銷以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的上壹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五)對稅務機關作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但是對已處罰款和加處罰款都不服的,壹並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的上壹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有前款(二)、(三)、(四)、(五)項所列情形之壹的,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復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轉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