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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發展觀視野下的和諧社會建設

第壹,政策制定的嚴肅性。稅收政策本身是用來約束納稅人的,但稅收政策制定不公平、不合理、不合法、不穩定的現象時有發生。比如越窮的地區營業稅起征點越低,交通不便、經濟滯後的偏遠山區個體工商戶的經營狀況和經營利潤空間似乎就比發達地區好;在個人所得稅的個人“生計費用”扣除標準上,法律規定了壹定的彈性,壹些地方在此基礎上有所提高。標準執行壹般是經濟發達地區的標準高於貧困地區;資源稅中“其他非金屬礦”的征收權下放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源基礎薄弱的省份當然不願意放棄合法獲得財政收入的機會,甚至要實行“亂石出土”的“拔毛太多”之類的政策。稅收處罰為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創造了靈活的空間。按照《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明確規定了哪些情況免除處罰,哪些情況從輕處罰,哪些情況從輕處罰。此外,稅務機關對稅收違法行為應在規定的比例或限額內行使自由裁量權。在“罰”的執行過程中,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是否進行處罰,是多罰還是少罰,應視其違法情節而定,但受當地經濟環境的影響:壹般在經濟救濟較好的地區實行不罰或少罰的政策;對於財政緊張的地方,執法部門也是為了自己的既得利益而處罰。這樣的不公平待遇,必然形成惡性循環:它會讓處於劣勢的貧困地區更加艱難,而條件得天獨厚的甘蔗富集區又不得不“放水養魚”,必然“築巢引鳳”,外資壹邊倒。“自然經濟”的發展必然會加大“城鄉差距”。

第二,政策執行的不公平。依法納稅是稅務人員義不容辭的職責,但有時卻很難做到“依法納稅”,這既有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自身的因素,也有不良社會風氣的幹擾。

1,稅務人員“顧全大局”觀念嚴重,法紀觀念淡薄。稅收政策最終是由稅務人員來執行的,而人是有感情的動物,是生活在現實社會中的,不是生活在真空中的。所以在執法過程中,很難真正做到自我超脫。在不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領域,是行政執法機關的天下。雖然中國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只是壹個方面,更重要的是,在壹些人眼裏,法律成了個人行使權力的工具,“以言代法”、“以權代法”、“知法犯法”。法律面前的平等有時會因人而異、因物而異,而稅收“固定”的背後是壹種法律的“彈性”。比如稅務機關內部工作人員的“私稅”、“親戚稅”,實行“近水樓臺先得月”的政策,因為他們要合群,要兄弟;對顯赫政客“照顧親戚親戚”征稅,靠的是他們的“面子”和“管事”,因為單位要“活下去”,領導要“位子”,就得“瞻前顧後”,“察言觀色”。剩下的都是“無牽無掛”的納稅人,要麽“死纏硬磨”,要麽“感情用事”,要麽老老實實聽話。對於這類弱勢群體,稅務執法人員總是鐵面無私:嚴格依法行政,應收盡收,嚴懲不貸。還有壹種是明智的納稅人:按規定履行義務享受權利,不惜壹切代價請“專家”做稅收籌劃。最終,“不懂政策的誠實納稅人吃虧。”

2.地方行政幹預。稅務機關作為行政執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稅收執法權。但在現有的行政體制下,尤其是地方稅務機關,稅收資金的收入取決於地方,領導任免的地方有建議權。因此,執法受到地方政府的制約,極大地影響了稅務機關的正常依法行政活動。比如地方政府在上訪納稅人時總是從穩定大局出發幹預稅收工作,尤其是對於集體上訪。這在壹定程度上鼓勵了納稅人違法,納稅人從中“受益”後,形成了遇事找政府,而不去尋求復議或訴訟等正當救濟渠道的惡性循環。又如:地方政府為了招商引資,以稅收為突破口營造寬松環境,實施稅收“包裝”或違反稅收政策搞稅收減免。

3.不同地區的稅收執法差異很大。特別是在對個人、私營企業和個人的征稅中,由於這類納稅人壹般沒有戶口,很難核實其收入,所以征稅的核定土地面積差距很大,其基本趨勢是農村高於縣城,縣城高於城市。甚至在壹些財政收入情況較好的地方,車輛稅、私房出租等個人(或個體)稅收幾乎被忽略或征收,導致大量偷稅漏稅。比如某縣本地個體運輸經營者的車輛,有20%已經不在本地戶口,車輛營運證也不是車主本人。納稅人為什麽要這麽做?壹個主要原因是當地稅務機關嚴格依法辦事,與其他地方相比稅負過重;又如,納稅人為了賺取收入,利用稅務機關的心理和管理漏洞,利用地區政策差異和稅務機關在建安等勞務往返票中出錯。

4.有關部門在認定涉稅減免時的隨意性,增加了稅收的不公平性。例如,在辦理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優待證時,個別勞動部門還為在職、退休、在規定時間前已經營、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已實現就業的人員辦理“優待證”,形成滿天飛的“優待證”。再比如下崗職工比例的認證,殘疾證的辦理,與工作效率掛鉤的工資基數的確定。對於這些單位來說,辦證也好,鑒定也好。反正不會損害自己的利益,借此機會“行善積德”,打開方便之門。因此,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政策時處於尷尬的地位。

由於稅收執法不公,納稅人心中失衡。特別是在個稅上,可以說大部分都是應收未收。因此,壹種攀比心理使納稅人更多地關註他人的繳或不繳、多繳少繳等問題,而不是先考察法律如何規定或者是否應該繳納,從而產生對稅務機關執法的抵觸情緒,甚至出現抗稅等過激行為。

第三,逃稅等違法行為的普遍性。目前的稅收法律體系應該是壹部比較完善的法律,對納稅人的稅收征管和稅法做出詳細具體的規定。但是,由於納稅人的法律意識,特別是稅收法律意識普遍較弱,稅收違法行為較為普遍。比如,稅收征管法明確規定,所有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都應當建立健全臺賬。不具備建賬能力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必須取得稅務機關的《行政許可》,方可建立簡易收支粘貼簿。否則,稅務機關可依法處以罰款。但是,目前個體私營經營戶不建賬、不申請的違法現象很多;比如個體運輸、私人出租的納稅人不按規定登記、申報、繳納的現象,在各地幾乎都是* * *問題。以及納稅人銀行開戶報告制度存在的問題等。稅務機關幾乎反復檢查企業和單位的納稅情況,個體工商戶就不言而喻了。不可想象,在壹個偷稅漏稅盛行,雙方矛盾尖銳的社會,會是壹個和諧的社會;更不可想象的是,在壹個不以逃稅為恥,反而以逃稅為榮的社會文化中,會綻放出壹朵和諧的花朵。

第四,稅收執法隊伍素質低。稅務機關是執法機關,稅務人員規範、準確執法的前提條件必然是知法、懂法。近年來,雖然稅務幹部的整體素質有了很大提高,但由於過去用人機制的缺陷,稅務機關執法人員的專業素質基礎脆弱,年齡日趨老齡化。在日常的稅務實踐中,接觸到的大多是簡單的稅收征管,也就是有些人無法在簡單的業務中“單打獨鬥”;所得稅、土地增值稅等政策。,尤其是與審計催收相關的,平時很少接觸,對財務會計知識知之甚少,無法滿足復雜業務的需求;更談不上計算機審計、涉外稅收等壹些“高科技”的涉稅問題。從現有的基層稅務人員結構來看,精通稅收政策、財務會計知識、涉稅法律和計算機知識的不到四分之壹。甚至有少數稅務幹部執法不文明,在納稅人面前盛氣淩人,吃、拿、卡、要、舉報等。這嚴重影響了他們作為國家公務員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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