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勞務報酬所得的征稅規定?
(1)勞務報酬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
勞務報酬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為每次勞務報酬收入不足4 000元時,用收入減去800元的費用 ;每次收入超過4 000元時,用收入減去收入額的20%。勞務報酬所得應納稅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0%。同時,稅法規定對次收入畸高的可實行加成征收 的 辦法。“畸高”,指個人壹次取得勞務報酬,其應稅所得超過20 000元。應稅所得在20 000 ~ 50 000元的部分加征五成,稅率實際上為30%; 超過50 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稅率實際 上為40%。
(2)勞務報酬所得實行按次納稅
勞務報酬所得實行按次納稅,《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總***列舉了29種形式的勞務報酬 所得,勞動報酬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屬於壹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壹次計算繳納個 人所得稅,由支付報酬的單位或者個人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如果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 ,納稅義務人應於取得該次報酬之日起7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屬於同 壹項目連續性收入的,以1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壹次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不能以每天取得 的收入為壹次,由支付勞務報酬的單位或者個人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如果未代扣代繳個人 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應於月終後7日內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3) 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與在職人員兼職收入要區別對待
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後,按“工資 、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在職人員兼職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 ”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2、 納稅籌劃思路
(1) 避開勞務報酬中的加成征收
利用時間上的差異進行納稅籌劃
按稅法規定,屬於同壹事項連續取得收入的 ,以壹 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壹次。有的勞務不要求連續進行,而是跨月非連續進行的,相應的報酬 也可以分解到若幹個月支付,這樣就可以避免以月按“次”納稅。有的勞務報酬所得屬於同 壹事項連續取得收入,但報酬取得不是按次或按月,而是半年或壹年結算壹次,在這種方式 下取得的勞務報酬,在取得相關事實證明的情況下,可以壹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壹次”。
例1:李女士為甲公司會計人員,另兼職乙公司會計,因乙公司規模小、業務量少,李女士 不必每天去乙公司做賬,而是每個月去幾次將當月上作完成。兼職報酬不是按月支付,乙公 司每年年底支付李女士33 600元的勞務報酬。請對此進行納稅籌劃。
方案1:以1 年的報酬作為壹次勞務報酬所得,應納稅額=33 600×(1-20%)×30% -2 000?=6 064(元)。
方案2:如果李女士與乙公司簽訂合同,註明支付的報酬是李女士每個月勞務報酬的合計數 ,那麽李女士取得的勞務報酬屬於同壹事項連續取得收入,應該以壹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 壹次”。平均每月勞務報酬所得=33 600÷12=2 800(元),月應納稅額=(2 800-2 000 )×20%=160(元),年應納稅額=160×12=1 920(元)。
可見,選擇方案2可以節稅4 144元(6 064-?1 920?)。
對壹次性收入進行合理的分割
勞務報酬所得內容***有29項,壹次性收入中如果勞務報酬所得內容不壹樣,但相互關聯,就可以進行必要的分割。比如設計、裝潢這兩項 勞 務,如果 由同壹人完成,報酬壹並給付,為避免帶來超額稅收負擔,提供勞務方也就是納稅力可以事 先進行籌劃,與對方分別簽訂設計、裝潢合同,以達到節稅目的。
例2:王某對趙某的房屋進行設計與裝潢,按合同規定,完工後趙某應支付王某勞務報酬45 000元。根據稅法規定,王某應交個人所得稅:45 000×(1-20%)×30%-2 000=8 800(元 )。如果王某事先進行籌劃,與趙某分別簽訂設計、裝潢合同,勞務報酬分別為20 000元、 25 000元,那麽設計報酬應交個人所得稅:20 000×(1-20%)×20%=3 200(元),裝潢報 酬應交個人所得稅:25 000×(1-20%)×30%-2 000=4 000(元),合計應交個人所得稅72 00元。與前面的方案相比,王某可以節稅1 600元(8 800-7 200)。
(2)區別對待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
工資、薪金所得是屬於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及 其他組織中任職、受雇而得到的報酬;勞務報酬所得則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 勞務取得的報酬。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前者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系,後者則不存在這種關 系。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是兩個不同性質的應稅項目,但又容易混淆,它們之間 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兩者都是個人從事勞務活動所取得的收入,但兩者性質與適用稅率不同 。進行納稅籌劃時,應分情況加以區別對待。
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按照國 家統壹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免 納個人所得稅,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不屬於免稅範圍,應該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相關 規定繳納稅收。根據國稅函〔2005〕382號文件的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 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
例3:張先生是某市中心醫院的壹名內科主治醫生,2007年退休,2008年1月受A私立醫院的 聘用,擔任A醫院的內科主治醫生。根據雙方簽訂的協議,張先生每月報酬為5 000元。如果 按勞務報酬所得核算,則月應納稅額=5 000×(1-20%)×20%=800(元),年應納稅額=8 00×12=9 600(元)。如果按工資、薪金所得核算,則月應納稅額=(5 000-2 000)×15% -125=325(元),年應納稅額=325×12=3 900(元)。兩種方法下年應納稅額相差5 70 0元 (9 600-3 900)。案例中張先生是退休人員,其再任職取得的收入,按照稅法規定應 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年應納稅額為3 900元。
在職人員兼職收入
按稅法規定,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應稅 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這個規定的前提是個人與職單位不存在雇傭關系,否則應將收入合並 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兼有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是壹個非常現實的問題。實際工作中,勞務報酬所得與 工資、薪金所得往往難以區分。根據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是5% ~45%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勞務報酬所得適用的是20%的比例稅率,對於壹次收入很高的, 可以加成征收,勞務報酬實際適用20%、30%、40%的超額累進稅率。顯而易見,相同數額的 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所適用的稅率不同,充分認識這壹區別,並加以合法利用, 能達到節稅的目的。尤其是對高收入人群,納稅籌劃會給他們帶來更大的實惠
例4:楊某是剛畢業的大學生,2008年7月份從A公司取得工資1 500元。由於單位工資太低, 楊某同月在B公司找了壹份兼職,當月從B公司取得收入5 000元。如果楊某與B公司沒有固定 的雇傭關系,則按照稅法規定,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應該分別計繳個人所得稅。 從A公司取得的工資沒有超過扣除限額,不用納稅。從B公司取得的勞務報酬所得應納稅額為 :5 000×(1-20%)×20%=800(元),7月份楊某***應繳納個人所得稅800元。如果楊某與B 公司存在固定的雇傭關系,則兩項收入應合並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楊某7月 份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1 500+5 000-2 000)×15%-125=550(元)。在這種情況下, 將勞務報酬所得轉化為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是明智的。
例5:孫某是A高校壹位在職教師,每月工資為3 800元,同時又為B校講課,每月收入為 2 200元。如果在B校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核算,那麽月應納稅額=(3 800+2 200-2 000) ×15%-125=475(元)。如果在B校的收入按勞務報酬所得核算,那麽月工資應納稅額=(380 0-2000)×10%-25=155(元),在B校的收入應納稅額=(2 200-800)×20%=280(元), 合計月應納稅額=155+280=435(元)。可見,孫某將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分開核 算有利於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