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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如何納稅?

根據2011年版《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是指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包括個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

自2019年1月1日起,2018年新《個人所得稅法》調整和簡並部分所得項目,將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調整為經營所得,取消對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所得項目,將其中屬於工薪性質、經營性質的所得,分別並入工資薪金所得、經營所得征稅。

1.征稅範圍

確定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主要依據是企業經營成果是否歸承包、承租人所有。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協議)規定向發包、出租方交納壹定費用後,企業經營成果歸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項目征稅;承包、承租人對企業的經營成果不擁有所有權,僅是按合同(協議)規定取得壹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不能按承包、承租經營所得項目征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對企事業單位實行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取得所得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79號)的規定,在界定承包、承租經營所得時,應註意如下三點。

(1)企業實行個人承包、承租經營後,如果工商登記仍為企業,則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應先按照企業所得稅的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承包經營、承租經營者按照承包、承租經營合同(協議)規定取得的所得,依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具體為:

①承包、承租人對企業經營成果不擁有所有權,僅是按合同(協議)規定取得壹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

②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協議)的規定只向發包、出租方交納壹定費用後,企業經營成果歸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征稅。

(2)企業實行個人承包、承租經營後,如果工商登記改變為個體工商戶,則應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不再征收企業所得稅。

(3)企業實行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後,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納稅資料,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並依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自行確定征收方式。

商業企業在職職工對企業下屬部門實行自籌資金、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承包、承租經營方式,雖不是對整個企業的承包、承租經營,但其承包和經營的方式基本與國稅發〔1994〕179號文件規定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相同。為公平稅負,合理負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0〕395號)明確:上述商業企業的在職職工從事承包、承租經營取得的所得,應比照“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2.應納稅額的計算

根據2011年版《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的規定,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必要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2011年版《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這裏所說的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是指納稅義務人按照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合同規定分得的經營利潤和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減除必要費用,是指按月減除費用扣除標準(自2011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按月減除3500元,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按月減除5000元)。

(1)應納稅額的計算。

對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所得適用五級超額累進稅率,以其應納稅所得額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應納稅所得額=個人承包、承租經營收入總額-減除費用標準×月份數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由納稅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後30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納稅義務人在壹年內分次取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每次所得後的15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這裏由納稅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後30日內將應納的稅款繳入國庫,是指在年終壹次性取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納稅義務人,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0日內將應納的稅款繳入國庫。

(2)承包、承租期不足壹年的處理。

通常,實行承包、承租經營的納稅義務人,應以每壹納稅年度取得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計算納稅。但在壹個納稅年度內,承包、承租經營不足12個月的,根據《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幹問題的規定》(國稅發〔1994〕89號文件發布)的規定,應以其實際承包、承租經營的月份數為壹個納稅年度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在計算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註意承包、承租經營期限不滿壹年的納稅人,有無多扣費用的情況。

(3)新老稅法的銜接。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2018年第四季度個人所得稅減除費用和稅率適用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98號)第二條的規定,對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減除費用按照5000元/月執行,前三季度減除費用按照3500元/月執行。

對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2018年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用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分別計算應納前三季度稅額和應納第四季度稅額,其中應納前三季度稅額按照稅法修改前規定的稅率和前三季度實際經營月份的權重計算,應納第四季度稅額按照財稅〔2018〕98號文件所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二(以下稱稅法修改後規定的稅率)和第四季度實際經營月份的權重計算。具體計算公式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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