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企業或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境內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對價全部為股票(權)的,企業或個人可選擇繼續按現行有關稅收政策執行,也可選擇適用遞延納稅優惠政策。
選擇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納稅政策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投資入股當期可暫不納稅,允許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後的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
(二)企業或個人選擇適用上述任壹項政策,均允許被投資企業按技術成果投資入股時的評估值入賬並在企業所得稅前攤銷扣除。
(三)技術成果是指專利技術(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成果。
(四)技術成果投資入股,是指納稅人將技術成果所有權讓渡給被投資企業、取得該企業股票(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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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2號)規定:“二、關於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
(壹)選擇適用《通知》中遞延納稅政策的,應當為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以技術成果所有權投資。
(二)企業適用遞延納稅政策的,應在投資完成後首次預繳申報時,將相關內容填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企業所得稅遞延納稅備案表》(附件5)。
(三)企業接受技術成果投資入股,技術成果評估值明顯不合理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