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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納稅評估

對某些利潤或凈收入征稅是當今最重要的礦業稅。最常見的個人稅形式是比例所得稅、累進或附加利潤稅和資源租賃稅。許多稅務管轄區還根據利息和股息的支付征收預扣稅。我們將在應用於具體項目的前提下,對這些稅種逐壹進行評估。

個人所得稅的征收也將對上述2.3.2中指出的公司產生所有基本影響。但是,個人稅的優點是人們所熟悉的,並且在投資項目開始後,個人稅壹般符合經濟學家的中性、效率和公平的標準。

2.3.3.1比例所得稅

比例所得稅是對礦產和其他生產部門征收的最常見的稅。其征收方式是,只有當當年的收入超過壹定的規定成本和限額時,才會被征稅。因此,這個稅種最重要的兩個特點是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和適用稅率。壹般來說,中立和效率的目的是,適用於采礦公司的稅率應與適用於該國所有其他生產公司的稅率相同。如果將吸引外國礦業投資放在首位,壹些稅務管轄區可能會實施低稅率,以彌補地質條件差或地質條件不清的弱點。然而,實施這壹政策的政府應該警惕這種激勵措施的有效範圍。因為對於投資者來說,國內政府如何處理他們在國外獲得的收益才是最終起重要作用的政策。過低的稅率只會將稅收轉移到投資者本國政府的財政部。更重要的是,人為的低稅率往往是低效的,往往成為低效的激勵。如果政府要采取激勵措施,調整應稅收入的定義更有說服力。

現在大多數關於比例所得稅的討論都集中在如何確定年應納稅所得額上。根據標準表格,公司的年度稅負應為公司的年度總收入減去去年的經營成本、折舊(用於前期資本支出)和攤銷(用於勘探和工程研究費用)後的差額乘以壹個固定的比率。折舊和攤銷是根據各種會計慣例根據特定資產的預期壽命等規則進行計提的。由於扣稅對於尚未投入實際生產的公司基本沒有意義,我們假設從凈營業收入為正的年度開始繳稅,所有生產前費用在該年度資本化。在礦山壽命期間,按照最簡單的直線折舊法,等式(1)中K的值應等於每年1/n(K)。其他會計實務如余額遞減折舊法也是常用的。這種方法允許前期計提折舊費用,然後逐年遞減。

這種稅收方法的根本特點是可以廣泛應用於各種形式的商業活動。根據壹般會計準則,礦產品的生產與其他產品的生產沒有區別,它們受到同等對待。傳統觀念是風險由政府和公司共同承擔。當價格低或成本高時,公司每年的稅負減少。當公司的凈收入增加時,政府可以通過按固定稅率征稅來分享公司的高額利潤。這種稅制對資源租金沒有特別的規定,所以礦產儲量被視為大自然的饋贈。

2.3.3.2特別條款

如前所述,礦業公司壹直堅持認為,礦業具有內在風險,是單壹用途的資金密集型行業,政府應制定專門條款,使礦業享受稅收優惠。許多政府接受這壹觀點,至少部分接受。在過去許多年裏,希望促進礦產開發活動或調整采礦活動風險的政府通常采取免稅期或采礦項目損耗補貼等政策。前壹種措施只是簡單地宣布3-5年內免征所得稅,之後仍按常規稅制征稅。後壹種措施分為成本和百分比貧化補貼法,這是壹種更復雜的方法,根據年回收率補貼礦業公司。這兩種補貼屬於“負版稅”,其效果是生產減少了政府稅收而不是增加了政府稅收。

降低成本的方法是根據年度礦石開采量向公司提供名義上的固定補貼。等式(5)顯示了這種方法的效果。式(5)中,k =普遍適用的所得稅率,f =損耗余量(單位:美元/單位產量):

全球礦業稅比較研究:第二版

當利潤為正時,公司的凈稅收價格將增加kf/(1-k)。因此,其對公司決策的影響與上述按單位產量收取特許權使用費的影響是相反的:會降低截止品位,推進采礦工作,提高礦山的整體回收水平。當然,這樣會減少公司每年的總稅負。

百分比損耗法是從公司的所得稅基數中減去固定的年收入份額。如果G代表補貼,則從年度稅基中扣除的金額為g(PtatXt)。公司年度稅後售價將小幅增長kg/(1-k)。使用類似於成本折舊法的算法,可以表明百分比折舊補貼的作用與從價特許權使用費的作用相反。百分比貧化補貼可以降低項目的稅收負擔,促使公司隨著實際價格的增減而提前或推遲開采時間。

損耗補貼的理論基礎是礦產儲量是資本的壹種形式,也需要折舊。因為礦產資源和其他任何形式的實物資本壹樣,最終都會被消耗掉。但在礦產資源歸國家所有的前提下,補貼礦業公司在邏輯上是不合理的,傳統的向礦產資源所有者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的做法更合理。在這樣的前提下,衰竭補助唯壹有效的理由是:第壹,在確定所得稅稅基時,不能用其他方法從收入中扣除勘探費用;第二,政府打算利用枯竭補貼作為鼓勵風險勘探的措施。大多數政府的結論是,枯竭補貼,就像免稅期壹樣,是補償風險或調整勘探支出的壹種粗略而昂貴的方式。因此,只有少數國家在其稅收制度中采取了浪費補貼的措施。

現代稅收制度傾向於通過其他方式分散或補償礦業投資的風險。采用的方法可以分為兩種。壹種方法是加速核銷勘探和開發活動中發生的支出。另壹種方法是將加速扣除與稅收抵免或退稅形式的額外激勵結合起來。根據後壹種方法,礦業公司的允許扣除額可以超過勘探或資本的實際支出。

任何比例所得稅的有效稅率取決於名義稅率和成本回收率,以確定應稅稅基。成本回收越快,有效率越低。因此,即使名義應稅收入在整個采礦項目中保持不變,也可以通過使用特別條款加速核銷來降低有效稅率。成本回收越快,政府收入的現值就越低。同樣,加速核銷將使政府承擔更大的地質和商業風險。收購公司是以政府為代價的,因為項目凈現值增加了,公司可以獲得更快的回報。隨著傳統風險的降低,公司可以實現更高水平的實際稅後貼現利潤。

這種方法使我們能夠得出以下推論,在設計稅收制度時應該考慮到這些推論。首先,由於風險降低,所需的投資回報或供應價格也應降低。雖然這種方法的實際效果很難衡量,但國家應該吸引更多的投資,促進更多的勘探活動。因此,假設的交換條件無疑是,減少的項目回報由增加的投資活動來補償。很難正確權衡利弊,因為我們沒有客觀的指標來檢驗這種關系。與稅收政策的邊際調整相比,地質條件似乎在任何情況下都更容易影響這種關系。

第二,由於武斷的政策決定降低了風險,理論上,公司應該願意在整個生產過程中接受較低的投資回報率或較高的凈收入名義稅率。事實上,政府補償轉移風險和稅收負擔現值的唯壹方法是使利得稅比率高於沒有提前沖銷的比率。所以,按照我們有限的想象力,只要隨著加速成本回收計劃,按比例提高名義稅率,傳統稅就可以產生與特殊條款下的稅壹樣的經濟效果。除非進行這種修正,否則政府可以有效地補貼投資,並承擔可能與資源所有者身份不符的市場和地質風險。

為完整起見,這裏需要指出的是,所需的名義調整率對可比貼現率或時間貼現率非常敏感。如果政府的實際社會折現率低於公司的風險調整率,則所需的調整程度較小。這是壹個復雜的問題。完全不清楚的是,許多發展中國家對收入的短期需求不如大多數公司。

在實踐中,凈營業收入和成本回收之間的稅務關系可以采取多種形式,包括增加公司的靈活性,以便更廣泛地應用加速核銷法。例如,可以允許公司根據實現的稅前利潤安排應稅收入的扣除。即利潤高的年份多核銷,利潤低的年份少核銷。但是,這些選擇對我們的壹般分析影響不大,只是增加了評估和稅務管理的復雜性。

也許涉及靈活性的最重要的特別條款是允許在計算年度利得稅負擔時將虧損結轉。在礦山生產的整個過程中,這是在收回全部或大部分前期成本後,在已實現價格波動的情況下,與業務最相關的條款。損失結轉還具有加速核銷的壹般效應,盡管產生這種效應的時間是滯後的。即通過轉移稅收去向,將風險轉移給政府,增加項目的貼現利潤。

現在,我們已經假設礦業投資的資金來源是公司的權益資本或留存收益。當然,在實踐中,大多數大型投資項目建設礦山包括兩部分資本:貸款和股權。貸款和還貸服務對稅收影響很大,但政府在設計稅制時往往忽略了這個問題。還貸時間壹般規劃在預計礦山壽命中期之前,壹般在10年以內。因此,稅收制度必須與礦山生產前期的還貸相協調,以吸引投資,避免過度的償債負擔。

按慣例,公司的收入要先還債,再付稅息。因此,當收入足以承擔還款任務時,還款和付息支出可視為生產支出的壹部分。這意味著該項目年應納稅所得額的基數進壹步降低,低於上述補貼方式適應還款計劃的水平。

在通常利率低於股權供給價格的條件下,貸款可以增加預期的股權回收。此外,由於公司的利潤應優先償還貸款,貸款可以增加政府必須承擔的風險,減少稅收的金額和現值。從這個意義上說,貸款可以成為公司合法的避稅手段,因為償還貸款可以享受減稅待遇,但支付股息不能享受這個待遇。從稅收損失的角度來看,貸款的百分比影響可以通過以下公式來衡量:

全球礦業稅比較研究:第二版

我們可以用壹個例子來說明不同礦山項目融資方式的稅收結果。假設壹個項目的總資本投資為1億美元,全部資本通過發行股票籌集。扣除所有允許的稅收減免後,年投資回報率為10%。因此,年應納稅所得額為10萬美元。如果名義所得稅率為50%,那麽年稅收收入為500萬美元。但如果總投資是貸款資本壹半,權益資本壹半,稅收就會減少。如果貸款資本的有效利率也是10%,那麽某壹年的政府稅收就會減少壹半:因為應稅收入減少到500萬美元,政府實現稅收250萬美元。

或者,將貸款資本與股本的比例提高到3,其中5000萬美元的貸款資本來自常規商業貸款,2500萬美元的貸款是公司將股本變為貸款資本。如果利率和投資回報率仍然都是10%,那麽每年的稅收將減少50%,為125萬美元。也就是說,應納稅所得額為654.38美元+00萬美元減500萬美元減250萬美元。重要的壹點是,公司只變更了部分投資名稱(2500萬股本轉為借貸資本),實現免稅收入654.38美元+0.25萬。最後,如果公司將最後剩余的250萬股本變成有效利率為12%的次級債務(商業債務償還後才能償還的債務),那麽根據我們的假設,稅收將下降到每年1萬美元。在這種情況下,654.38+00萬美元的應納稅所得額將減少500萬美元用於償還商業貸款,300萬美元用於償還次級貸款,稅基只剩下200萬美元。由此可見,政府從全部貸款資本的項目中獲得的稅收,只有全部股本項目的20%,壹半貸款資本/股本的項目只有40%。

鑒於債務融資對財政收入的影響,政府在界定應稅收入時往往需要使用“資本弱化”條款。這些條款限制了負債/權益比率,或將超過規定比率的利息作為應稅利潤進行分配。在某些情況下,過多的利息支付根本不被視為可扣稅的支出。

最後,盡管直接補貼被認為不適合礦業稅收制度,但壹些政府仍然提供稅收抵免,以鼓勵公司對特定工作充滿熱情。這種政策通常鼓勵當地的勘探活動或將收入用於當地的再投資。稅收抵免基本上是從計算的稅額中直接減去壹個規定的數額,而稅收扣除只是降低稅基。政府希望通過減少目前的稅收收入,未來公司的整體應納稅收入和支付金額將得到大幅提高。如果所有部門都遵循壹般利潤稅制,政府可能會制定減稅條款,以減輕采礦項目的風險。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將允許礦業公司在根據壹般稅制納稅之前減少壹定比例的年度稅基。這些很少使用的方法效果明顯,本書不做進壹步評價。

2.3.3.3的累進所得稅

在上述文章中,我們討論了許多修改傳統所得稅制度的特殊條款,這些條款的制定是因為采礦業作為壹個生產部門被認為具有壹些獨特的屬性。然而,礦業的其他獨特特征,特別是資源租金和意外利潤,使得礦業稅收制定者認為在某些情況下應該增加礦業部門的稅收。

很多政府采取累進稅制,這樣可以從特別豐富的礦藏中獲得壹些資源租金,或者在礦產品價格高、利潤率高的時候,分享礦業公司賺取的高額利潤。有很多方法可以達到這個目標,包括累進所得稅,或在常規所得稅的基礎上增加額外的利得稅。雖然很少有國家征收各種附加利得稅,但本部分仍然討論這壹稅種,以描述政府稅收的全貌。

最簡單的累進稅征收方式是將適用的所得稅稅率與已實現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掛鉤。從常規稅基的稅率出發,稅率會隨著應納稅所得額的增加而增加。這種方法使政府能夠在礦業公司獲得巨額利潤的當年增加稅收,但不會增加礦業公司在正常或微利年份的稅收負擔。

雖然這種累進稅在理論上符合基於資源租金和支付能力的征稅原則,但存在壹些嚴重的問題。其中壹個問題是,很難確定稅率和稅基之間的累進關系。另壹個問題是,這種方法可能被扭曲或操縱。因為企業可以選擇自己的年度邊際稅率,所以會根據預測價格主動調整開采計劃。因此,企業往往可以通過這種方式避免增加稅負,但代價是決策低效和管理困難。所以這種方法在今天已經很少使用了。

累進稅的另壹種方法是附加利得稅(APT)。剩余利潤稅代表壹系列稅收方法,可分為兩類。壹種方法基本上是在常規比例所得稅的基礎上增加稅收;另壹種方法強調已實現收益率對確定稅基的重要性。本節將討論前者。後者將在資源租賃稅的征收方法中討論。

附加利潤稅的方法取決於傳統利潤稅的壹些變量,包括補貼,作為項目稅的主體。盈余利得稅只是附屬於常用稅制的壹種二級稅,只有在預定情況發生時才征收。在某些情況下,政府可能會考慮征收額外的利得稅,並可能只在常規稅項中給予少量優惠。但如果政府對常規稅進行重要調整,附加利得稅只能是針對已實現利潤率的二級稅。

以下稅制是反映附加稅的附加利得稅作用的最明顯的例子。這壹稅制規定,當項目的總投資回報超過規定限額時,將對所有應稅收入征收高得多的利得稅(籌集的資本可能是股本,也可能是貸款資本加股本)。由於貸款利息可能低於資金供給價格,融資方式的不同對項目影響很大。按照這個稅制,項目最初是按照壹個核心比例利潤稅制來征稅的,但是公司的留存收益要按照門檻貼現率來累計。在凈貼現現金流變為正值(即達到要求的最低投資回報率)後,後續凈營業收入的名義稅率大幅提高(例如,從基數的38%躍升至70%)。如果實際臨界折現率定得很高,那麽這個水平的稅收只能針對利潤非常高的礦山。采用這種方法的理論基礎是資源租金和權益的概念。因為這種方法只適用於所需收入以外的剩余收入,目的是吸引和維持投資,所以符合經濟學家的中性和效率原則。理論上,征收額外利得稅未必有利於吸引投資。但在實踐中,這種稅收方法似乎不會產生這樣的後果——盡管礦業公司辯稱,他們應該獲得更高的回報,因為他們組織投資並承擔風險。這種方法的有效性在壹定程度上取決於如何在初始納稅階段給予折扣。因為預先確定的內部收益率優先於附加利得稅,所以這種方法對風險分擔的影響應該很小。

2.3.3.4資源租賃稅

從某種意義上說,資源租賃稅(RRT)可以視為比例所得稅的延伸,充分加速了成本回收。其最基本的形式是在收回所有費用,項目達到預定的投資回報後才納稅。然後,與上述關於平衡風險緩解措施和稅收現值的討論相壹致,所有剩余的生產收入都應該以非常高的邊際稅率征稅。這實際上是在政府未來獲得非常高稅收的前提下,在常規稅制的基礎上,給這類項目壹個免稅期。

當稅收的目的是獲得高比例的資源租金,使礦產投資最大化時,即使在邊際礦床中,資源租金稅在理論上也優於所有形式的礦業稅。它的優勢包括能夠自動響應各種類型礦山的實際收入,從邊緣礦山到超優質礦山。資源租賃稅的另壹個好處是減少投資前假設之間的沖突。最後,資源租金稅是完全中性和有效率的,每個項目都會產生自己的內在報酬。

但由於種種原因,資源租賃稅不能以最基本的形式適用於任何非燃料礦產項目。首先,這個稅種意味著政府稅收收入可能會延遲很長時間。這在政治上可能是不可接受的,尤其是當人們看到壹家外國公司不斷獲得高額利潤的時候。其次,這種稅收可能會將風險轉移給無法控制公司決策的國家。因為壹些公司可以操縱其收入和成本(特別是轉移定價和公司內部交易),以避免達到應稅收益率,這對政府和經濟效率目標來說是壹個嚴重的問題。可見,政府管理稅收的能力在這裏是壹個非常重要的因素。最後壹個問題是,資源租金稅收收入在礦業項目後期會出現不可預測甚至不穩定的情況。

壹些稅收管轄區的稅制包含了資源租金稅的核心內容,但同時又制定了生產前期部分稅收收入的規定,以彌補實踐中單純的資源租金稅制的缺陷。

2.3.3.5預扣稅

最後壹種個人稅是預扣稅,可以根據利息和股息征收。對已宣布的股息征收的預扣稅通常被視為對收入征收的附加稅。這項稅收的目的是鼓勵公司就地再投資,防止公司將利潤轉移回本國。所以這個稅的效果類似於提高利得稅的名義稅率。從特定項目的角度來看,由於雙邊稅收協定,公司的稅收負擔在大多數情況下都有所降低。利息預提稅主要影響公司的融資計劃,不影響公司的現金流,不做進壹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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