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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稅款計算有異議可以直接起訴嗎

對稅收行為有爭議的不能直接起訴。

對稅收計算不服的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必須是先提起行政復議的程序,在行政復議的程序結束後,當事人對於行政復議的結果不服,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程序。這樣就能保證稅款及時入庫。

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農業稅應納稅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人民法院對受理的稅務行政案件。經過調查、收集證據、開庭審理之後。分別作出如下判決:

1、維持判決。適用於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案件。

2、撤銷判決。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錯誤,違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人民法院應判決撤銷或部分撤銷,同時可判決稅務機關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3、履行判決。稅務機關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壹定期限內履行。

4、變更判決。稅務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綜上所述,對稅收行為有爭議的不能直接起訴,需要先申請行政復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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