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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稅務局行政復議?

依法納稅是企業必須要做的事情,經營過程中涉及到很多稅費,包括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等等。稅務部門負責當地企業的納稅。企業對稅務部門作出的征稅決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異議或走行政復議程序。那麽,如何申請稅務局行政復議呢?接下來,如何申請稅務局行政復議?納稅人和其他納稅當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征收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人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行政復議的,必須先按照稅務機關的稅務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方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以外的具體稅務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人可以在得知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2.稅務行政復議管轄權在哪裏?1.對省級以下國家稅務局作出的具體稅務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壹級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省國家稅務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2、省級以下各級地方稅務局對具體稅務行政行為不服,向上壹級機關申請復議;對省地方稅務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或省人民政府申請復議。3、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申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的裁決是終局的。需要註意的是,向國務院申請二級復議是壹項特殊規定,僅適用於納稅人不服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直接作出的具體稅收行政行為。納稅人不服省級稅務機關和地方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稅務行政行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申請復議,不服稅務總局復議決定的,在這種情況下,納稅人不能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仍按壹級復議原則辦理。綜上所述,企業要依法經營,依法納稅,不得偷稅漏稅。即使對稅務局的決定不滿意,也要先按照決定繳納稅款和滯納金,再申請稅務局的行政復議,提交上級稅務機關。在得知稅務局決定之日起兩個月內,他們需要準備好征收決定書原件、企業三證、委托書、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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