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發票條例:
1.銷售商品、提供服務和從事其他業務活動向外收款時,應向付款人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付款人應向收款人開具發票;
2.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順序、逐欄、分次開具,並加蓋單位發票專用章;
3.電腦開票須經國家稅務機關批準,使用國家稅務機關統壹監制的機外發票,開具的存根按順序號裝訂成冊;
4.發票僅限於在本市、縣範圍內購買、購買的單位和個人,超出本市、縣範圍的,應當使用經營場所發票;
5.發票開具單位和個人的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時,應相應辦理發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手續;稅務登記註銷前,應上交發票領購簿和發票進行註銷;
6.凡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和支付其他經營活動費用時,應向收款人索取發票,不得要求變更名稱和金額。
二、公對公發票開具方式:
開具公司發票時,開票方需要通過增值稅開票系統,然後填寫付款方的詳細信息,壹次性開具。發票應如實填寫,買方的開票信息為公司名稱、企業統壹信用代碼、詳細地址及電話、銀行賬戶信息等。同時需要正確添加商品編碼,需要填寫備註欄的也要按要求填寫。
壹般來說,增值稅專用發票需要填寫購買方的公司名稱、企業統壹信用代碼、詳細地址和電話號碼、銀行賬戶信息等。普通增值稅發票壹般只需填寫企業名稱和統壹信用代碼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