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概念及其構成
偷稅罪,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故意違反稅收法規、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繳納稅款,情節嚴重的行為。
(壹)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廢,稅收管理制度是國家各種稅收和稅款征收辦法的總稱,包括征收對象、稅率、納稅期限、征收管理體制等內容,任何應稅產品不納稅,不按規定的稅率、納稅期限納稅以及違反稅收管理體制等行為,都是對我國稅收管理制度的侵犯。如果行為人的行為並沒有侵犯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而是侵犯了諸如國家外貿管理制度或者金融、外匯管理制度,則不構成本罪。例如,活動的犯罪行為,必然具有偷逃國家關稅的性質,但是國家的進出口關稅是由海關監管、征收的,因而它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的對外貿易管理制度,而不是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所以只能定為罪而不能定為偷稅罪,更不能以罪和偷稅罪實行數罪並罰。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稅收法規,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繳納的稅款,情節嚴重的行為。
第壹,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和記帳憑證。所謂偽造帳簿、記帳憑證,是指行為人為了偷稅,平時沒有按照稅法設置帳簿,為了應付稅務檢查而編造出假憑證、假帳簿、無中生有、欺騙他人;所謂 “變造”帳簿和記帳憑證,即把已有的真實帳簿和憑證進行篡改、合並或刪除,以此充彼,以少充多或以多充少,或者帳外設帳、帳外經營、真假並存,從而使人對其經營數額和應稅項目產生誤解,達到不繳或少繳稅款的目的。這種方式多為個體經營者所采用,以此使稅務人員無法得知其經營收支情況。
第二,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行為人通過此舉以圖減少應稅數額,達到偷稅目的。主要方法有,
(1)明銷暗記;
(2)將產品直接作價抵債款後不記銷售;
(3)已經銷售而不開發票或以白條抵庫不記銷售;
(4)用罰款、滯納金、違約金、賠償金沖減銷售收入;
(5)將展品或樣品作價處理後不按銷售記帳,等等。此外,多行開戶,同時使用,而只向稅務工作人員提供其中的壹個,也是行為人隱瞞收人的常用方法。
第三,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納稅申報是依法納稅的前提,納稅人必須在法定時間內辦理納稅申報,如實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要求的其它納稅資料。行為人往往通過對生產規模、盈虧情況、收入狀況等內容作虛假申報,來達到偷稅目的。行為人有時虛報壹項,有時虛報數項。
上述三種行為方式是對偷稅犯罪行為手法的總的概括。其實,司法實踐中偷稅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而每種行為又往往含有若幹具體的偷稅方法,常見的有:
1、偽造、變造帳簿、記帳憑證,這是最常見的壹種偷稅方式。這種方式多為個體經營者所采用,壹般是不建帳或不按要求建帳,使稅務人員無法得知其經營收支情況。如某個體商店業主將收支情況記到自制的紙本上,采用壹些只有自己才明白的數字和文字符號,經多次檢查督促,仍以“沒文化”、“不認字”等理由拒不建帳,其實是借機偷稅;國營、集體企業也往往采取偽造、變造帳簿的方式偷稅。企業必須建帳,因此在這壹點上企業多采用少造帳簿的方式偷稅。如某集體企業是個生產火柴的廠家,該企業負責人為了少繳稅款,在帳簿上“作文章”,重計材料人庫、重列成本、多提亂提費用、少提折舊等,偷漏所得稅、增值稅。對職工個人采用工資之外多支利息的方式偷漏個人收入調節稅、通過上述手段,使帳面收入與實際收入、帳面支出與實際支出之間出現巨大落差,結果少繳各種稅款達50多萬元。
2、私設“小金庫”,建立帳外帳。納稅人建置真假兩本帳,真帳自已實用,卻把假帳當作真帳交給稅務人員檢查,作為納稅依據。他們有的是盈利企業,即在假帳上人為制造虧損,有的將大宗經營額計到真帳上面,而將小宗經營額記人假帳,造成經營狀況不佳的假象,從而少繳稅款。
3、多行開戶、隱瞞收入。有的納稅人在多個銀行開戶,同時使用,卻只向稅務機關提供壹個,將大量的實際收入隱瞞起來,如某企業在工商銀行、建設銀行各有壹個帳戶,但只向稅務機關登了工商銀行的帳號,壹年之內,在工商銀行走帳200萬元、在建設銀行走帳150萬元,可見其偷稅比例之大:為了避免檢查而露出破綻,他們在“小金庫”走帳時,既不留存根,也不留銀行兌單,很難發現。
4、假借發票、偷漏稅款。發票既是商品購買者的記帳憑證,又是商品銷售者的繳稅依據,因而某些不法分子為了偷漏稅款便在發票上動腦筋、作文章。最典型的就是“大頭小尾”發票。按照正當手續,發票開出壹式數聯,其內容應當完全壹致。壹聯交給顧客,壹聯留為存根備查,前者即所謂“頭”,後者即所謂“尾”。行為人只將發票聯如實填寫數額,卻另將存根聯少寫,這就形成大頭小尾,當然以“小尾”作為納稅依據,行為人就可偷漏稅款;更有甚者,將發票存根銷毀或隱匿,危害更為嚴重:此外,還有的行為人塗改發票,從中漁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十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
(壹)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前款所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
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強制執行措施的範圍之內。
第五十二條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