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工作報酬,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股息、紅利、利潤、直接債務利息、擔保費以及非資本轉移的捐贈、賠償、稅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經常轉移收入; .
(三)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融資租賃租金、不動產的轉讓收入、股權轉讓所得以及外國投資者其他合法所得。外國投資者以境內直接投資合法所得在境內再投資單筆5萬美元以上的,應按照本規定進行稅務備案。
對外付匯無須進行稅務備案的情形 境內機構在境外發生的差旅、會議、商品展銷等各項費用; 境內機構在境外代表機構的辦公經費,以及境內機構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境內機構發生在境外的進出口貿易傭金、保險費、賠償款; 進口貿易項下境外機構獲得的國際運輸費用; 保險項下保費、保險金等相關費用; 從事運輸或遠洋漁業的境內機構在境外發生的修理、油料、港雜等各項費用; 境內旅行社從事出境旅遊業務的團費以及代訂、代辦的住宿、交通等相關費用; 亞洲開發銀行和世界銀行集團下屬的國際金融公司從我國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資合營企業分得的利潤和轉讓股份所得、在華財產(含房產)出租或轉讓收入以及貸款給我國境內機構取得的利息; 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提供的外國政府(轉)貸款[含外國政府混合(轉)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下的利息。本項所稱國際金融組織是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集團、國際開發協會、國際農業發展基金組織、歐洲投資銀行等; 外匯指定銀行或財務公司自身對外融資,如境外借款、境外同業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債務等項下的利息; 我國省級以上國家機關對外無償捐贈援助資金; 境內證券公司或登記結算公司向境外機構或境外個人支付其依法獲得的股息、紅利、利息收入及有價證券賣出所得收益; 境內個人境外留學、旅遊、探親等因私用匯; 境內機構和個人辦理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項下退匯; 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第十壹條 納稅人在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壹)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
(二)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
(三)組織機構統壹代碼證書;
(四)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業主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其他需要提供的有關證件、資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
第十二條 納稅人在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稅務登記表的主要內容包括:
(壹)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業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的號碼;
(二)住所、經營地點;
(三)登記類型;
(四)核算方式;
(五)生產經營方式;
(六)生產經營範圍;
(七)註冊資金(資本)、投資總額;
(八)生產經營期限;
(九)財務負責人、聯系電話;
(十)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