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化支付程序,便利納稅人
《公告》在非貿易付匯流程方面變化有:壹是境內機構和個人向境外單筆支付等值3萬美元提高到5萬美元;二是對外支付無需備案的情形由7項增加到15項,內容更具體範圍更廣;三是取消對外付匯必須由國、地稅機關出具《稅務證明》,改為向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進行稅務備案後即可對外付匯。付匯備案時只需向稅務機關提交合同(協議)或相關交易憑證復印件,並填報《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以下簡稱《備案表》),《備案表》填寫完整的,主管國稅機關無須當場進行納稅事項審核,應編制《備案表》流水號,在《備案表》上蓋章,壹份當場退還備案人,壹份留存,壹份於次月10日前以郵寄或其他方式傳遞給備案人主管地稅機關。備案人完成稅務備案手續後,持主管國稅機關蓋章的《備案表》,按照外匯管理的規定,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付匯審核手續。
事先審批變事後審核 提高納稅人對稅法遵從度
審批改備案,對外付匯的程序簡化了,但稅務機關並沒有弱化對外付匯的稅務管理,而是由事前審批改為事後審核。《公告》規定:主管國稅機關或地稅機關應自收到《備案表》後15個工作日內,對備案人提交的《備案表》及所附資料進行審查,並可要求備案人進壹步提供相關資料。審查的內容包括:?
(壹)備案信息與實際支付項目是否壹致;?
(二)對外支付項目是否已按規定繳納各項稅款;?
(三)申請享受減免稅待遇的,是否符合相關稅收法律法規和稅收協定(安排)的規定。?主管稅務機關審查發現對外支付項目未按規定繳納稅款的,應書面告知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履行申報納稅或源泉扣繳義務,依法追繳稅款,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實施處罰。?
《公告》明確規定稅務機關當場無須對納稅事項進行審核,而只在《備案表》上蓋章,《備案表》中不體現有關納稅事項的內容。這樣既可保證對外付匯的效率,也可使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打消承擔失察責任的顧慮。但是對境內支付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稅務風險也明顯加大。這是因為,在過去付匯時對外支付人要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繳納付匯代扣代繳稅款後,稅務機關才可以為其出具稅務證明。現在改為備案後即可對外支付,就要求付匯的境內機構和個人要自覺遵從稅收法律法規,依法履行申報納稅、源泉扣繳或資料報告義務。這體現了優化納稅服務的宗旨,信任納稅人能夠自我遵從,自行申報。當然,未履行義務的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將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依法扣繳稅款 避免涉稅風險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三十七條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同時《中華人民***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40 號)規定:中華人民***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另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印發的《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和國境外(以下稱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代理人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
根據上述規定,對非居民納稅人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實行源泉扣繳,對外支付時應代扣代繳營業稅或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如果沒有代扣,稅務機關發現備案事項未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的,將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和國主席令第49號)"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的規定追繳稅款並實施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