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認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註明有關犯罪嫌疑人的情況和拘留的理由,呈報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查批準,簽發拘留證;檢察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再送達公安機關執行。
刑事拘留的特點:
有權決定采用拘留的機關壹般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自偵案件中,對於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權決定拘留。
人民法院沒有刑事拘留權。法院擁有司法拘留的決定權,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除以上情形之外,在法院庭審過程中沖擊法庭的,或者有其他妨礙訴訟進行的行為,情節嚴重的,法院可以決定對其予以1000元以下的處罰,或者處以15日以下的拘留,不論何種拘留,均由公安機關執行不管是公安機關決定的拘留,人民檢察院決定的拘留,還是人民法院決定的司法拘留都壹律由公安機關執行。
刑事拘留只有在緊急情況下才能采用。只有在緊急情況下,來不及辦理逮捕手續而又需要馬上剝奪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才能采取拘留;如果沒有緊急情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有時間辦理逮捕手續,就不能先行拘留。
刑事拘留是壹種剝奪公民自由的強制措施。與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相比較,拘留的特點在於完全剝奪公民人身自由,而非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就剝奪公民自由而言,拘留與逮捕具有相似性,都屬於羈押的壹種,因而也只有在確有必要時才能采用。
刑事偵查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已經立案的案件,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證據,證實犯罪、查獲犯罪人及在偵查中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必要的強制措施的訴訟活動。
偵查活動包括: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書證、視聽資料;扣押、凍結存款、匯款;鑒定;通緝在逃犯,以及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必要的強制措施。
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偵查人員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偵查,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罪重的證據材料,並予以審查核實。根據需要采取各種偵查手段和措施,但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具體如下: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子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壹,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壹。
對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人民檢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對子具有以下兩種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權決定拘留: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毀滅、偽造證據或串供的可能。
逮捕是刑事訴訟強制措施之壹,目的是為了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逮捕由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作出決定,公安機關執行.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安金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幹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三條
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基本職權,是依照法律對刑事案件立案、偵查、預審;決定、執行強制措施;對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已經追究的撤銷案件;對偵查終結應當起訴的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對不夠刑事處罰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處理的,依法予以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代為執行刑罰;執行拘役、剝奪政治權利、驅逐出境。
第十四條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除下列情形外,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
(壹)監察機關管轄的職務犯罪案件。
(二)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以及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偵查的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三)人民法院管轄的自訴案件。對於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因證據不足駁回起訴,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機關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四)軍隊保衛部門管轄的軍人違反職責的犯罪和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
(五)監獄管轄的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刑事案件。
(六)海警部門管轄的海(島嶼)岸線以外我國管轄海域內發生的刑事案件。對於發生在沿海港嶴口、碼頭、灘塗、臺輪停泊點等區域的,由公安機關管轄。
(七)其他依照法律和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