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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在我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居住滿1年,不超過5年的外國僑民,個人所得稅需要上繳國外收入部分嗎?

無住所,但是居住滿壹年的外國僑民,屬於居民納稅人 是正確的居住滿1年,不超過5年的外國僑民在個人所得稅需要上繳納 境內所得(境內支付和境外支付) 境外所得(境內支付)部分如果是境外所得(境外支付)給妳的免個稅。 補充資料:壹、居民納稅義務人和非居民納稅義務人的含義居民納稅義務人(以下稱居民納稅人)是指\x0d\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壹年的個人。\x0d\  按照稅法規定,居民納稅人負有無限納稅義務,即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和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x0d\  非居民納稅義務人(以下稱非居民納稅人)是指。\x0d\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無住所且居住不滿壹年的個人。\x0d\  按照稅法規定,非居民納稅人只負有限納稅義務,即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x0d\  二、居民納稅義務人和非居民納稅義務人的區分標準1.住所的界定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稱《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條,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x0d\  這裏的戶籍是指擁有中國戶口。\x0d\  這裏的經濟利益標準壹般考慮主要經營活動地和主要財產所在地。\x0d\  只要其戶籍、家庭或主要經濟利益在中國境內,該個人就被認為在中國有住所。\x0d\  所謂習慣性居住是判定納稅義務人為居民或非居民的壹個法律意義上的標準,不是指實際居住或是在某壹個特定時期內的居住地,通常理解為壹個納稅人因學習、工作、探親等原因消除後,所要回到的地方。\x0d\  如因學習、工作、探親、旅遊等原因在中國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後,必須回到中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則中國即為該納稅人的習慣性居住地。\x0d\  假定某王先生系中國公民,因單位需要,只身前往美國學習,為期三年。\x0d\  根據我國規定,出國之前,他辦理了戶籍註銷手續。\x0d\  在此期間王先生仍是中國居民納稅人。\x0d\  雖然王先生沒有了中國戶籍,但由於其家庭和主要經濟利益關系仍在中國,可認定為習慣性居住於中國,是中國的居民納稅人。\x0d\  2.時間的界定在居民納稅義務人和非居民納稅義務人的判定上,壹般的做法是規定壹個停留時間,如果某個人在壹個納稅年度內在該國連續居住或者累計居住超過該停留時間,則該個人就被認定為該國的居民納稅人,按照該國居民的納稅標準納稅。\x0d\  各國規定的停留時間各不相同,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停留時間是1年,即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居住滿壹年的個人為我國的居民納稅人。\x0d\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細則》第三條,居住滿壹年是指在壹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365日。\x0d\  臨時離境的,不扣減日數。\x0d\  所謂的臨時離境是指在壹個納稅年度中壹次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的離境。\x0d\  這裏所說的壹個納稅年度是指從公歷1月1日到12月31日的期間。\x0d\  即如果壹個納稅人在中國境內實際居住時間已超過365天,但從每壹納稅年度看都沒有居住滿壹年,則該個人不能被認定為中國的居民納稅人。\x0d\  假如史密斯先生1999年2月1日來中國工作,2000年4月16日因工作需要被調派回英國總部。\x0d\  雖然史密斯先生來中國的時間超過壹年,但由於我國稅法所指的居住滿壹年是指在壹個納稅年度內滿壹年,即從公歷1月1日到12月31日的期間。\x0d\  因此,史密斯先生在1999納稅年度和2000納稅年度都沒有居住滿壹年,不是中國居民納稅人。\x0d\\x0d\  三、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的義務1.居民納稅人的義務\x0d\  (1)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和境外的全部所得應按照中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繳納稅款。\x0d\  (2)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居住滿壹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個人,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全額都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x0d\  而對於其從中國境外獲取的所得,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只就由中國境內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支付的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x0d\  (3)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居住超過五年的個人,從第六年起,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和中國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x0d\\x0d\  2.非居民納稅人的義務\x0d\  (1)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且在壹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者累計居住不超過90日或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183日的個人,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只就其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由中國境內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國境內機構、場所支付的部分征稅。\x0d\  其由境外雇主支付並且不由該雇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x0d\  (2)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壹個納稅年度內居住超過上述規定的90日或183日、但不滿壹年的個人,其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獲取的由中國境內企業或個人雇主負擔以及由境外企業或個人雇主負擔的工資、薪金所得,均應申報並繳納個人所得稅。\x0d\  其在中國境外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除中國境內企業或高層管理人員外,不予以征收個人所得稅。\x0d\  (3)在中國境內企業擔任董事或高層管理職務的個人,其在任職期間取得的由該中國境內企業支付的董事費或工資、薪金所得,不論其是否在中國境外履行職務,均應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x0d\  其取得的由境外企業支付的同類收入,參照前述第(1)、(2)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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