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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資產轉讓的稅務籌劃有什麽借鑒意義?

根據稅法規定,企業整體出售應視為在交易時將其全部資產以公允價值出售進行稅務處理。

稅收籌劃可以節省大部分稅款。

根據公允價值,銷售資產價值甲企業有壹個分公司,該分公司有壹座4500平方米的廠房,土地面積為1.2萬平方米。廠房自建,原值260萬,折舊60萬。土地所有權購買原值40萬元,未攤銷;機器設備原值654.38+0.3萬元,折舊50萬元。

企業因經營項目轉型,擬整體轉讓全部資產654.38+00萬元。

但經過稅務籌劃後,只需要繳納654.38+0萬元的稅款,節省稅款400多萬元。

若將分公司擁有的資產整體出售,假設雙方以評估價為交易價格,評估廠房定價400萬元,房屋六成新;土地所有權價格為540萬元;機器設備價格60萬元;整體資產交易價格為10萬元,企業A整體資產銷售收入為10萬元。

這樣,A企業應納稅情況如下:銷售不動產應繳納營業稅:400× 5% = 20萬元。

轉讓無形資產應繳納營業稅:(540-40) × 5% = 25萬元。

應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20+25)×(7%+3%)= 4.5萬元。

應繳印花稅合計:0.47+0.018=0.488萬元。

其中,簽訂產權轉讓文件(廠房、土地使用權)應繳納印花稅(400+540)×5÷10000=0.47萬元;簽訂買賣合同應繳納印花稅:60×3/10000 = 0.018000元。

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按以下幾個步驟計算:(1)廠房和土地所有權轉讓收入:400+540 = 940萬元。

(2)項目金額扣除:a:廠房允許扣除:400×60% = 240萬元。

b:土地款:40萬。

c:轉讓相關稅:20+25+4.5+0.47+0.018 = 499880元。

d:扣款後總金額:240+40+49.988 = 329.988萬元。

(3)增值:940-329.988 = 610.01.2萬元。

(4)增加值占扣除項目金額的比例為610.012/329.988×100% = 180%。

(5)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為:610.012×50%-329.988×15% = 2555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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