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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春秋戰國到明清中國賦稅制度在各個朝代主要有哪些

壹、先秦時期的賦稅制度

先秦賦稅多以“貢賦”的形式存在。商代臣民向國君進獻的財物稱為“土貢”。西周土貢有皮帛、宗廟之器、繡帛、木材、珍寶、祭服、羽毛等九類,稱作“九貢”。此外,還有軍賦。春秋戰國時期出現了新的賦稅制度。公元前594年,魯國實行初稅畝,開始按土地面積征收實物。前590年作丘甲,按土地征收軍賦。戰國時,各國賦稅制度不壹,不能壹概而論。

二、秦漢時期的賦稅制度

秦代賦稅分為田租、口賦和雜賦三種。田租是按土地征糧,租率約為十分之壹。口賦是按人頭征錢,每人約繳120錢。雜賦壹般是臨時性的征調。這種土地制度和賦稅制度對封建地主有利,但也有利用社會經濟的恢復和發展。

漢代的賦稅主要是人頭稅和田租,此外還有壹定的徭役。人頭稅分算賦和口賦兩種。漢初規定,15至56歲的人,不管是男是女,每人納賦120錢,叫算賦。7至14歲的小孩,每人每年納賦20錢,叫口賦。田租按產量征收,壹般三十稅壹。徭役分為勞役和兵役。成年男子壹生要服兩年兵役,每年服壹個月勞役。

三、魏晉南北朝時期的賦稅制度

曹魏時實行租調制,“收田租畝四升,戶生絹兩匹,綿三斤”。課田制和戶調式是西晉的賦稅制度。課田指的是應向國家納稅的田地數量。丁男(16-60)課田50畝,丁女20畝,次丁男(13-15;61-65)25畝,每畝納糧8升。戶調就是戶稅,丁男之戶每年納絹3匹,綿3斤;丁女或次丁為戶者折半交納。與曹魏相比,田租增加壹倍,戶稅增加了二分之壹。北魏時規定,壹夫壹婦出帛1匹,粟2石;15歲以上的未婚丁女4人,從事耕織的奴婢8人,耕牛20頭,租調相當於壹夫壹婦的數量。

四、隋唐至宋元時期的賦稅制度

隋唐之際實行租庸調制。租庸調制規定:丁男每年向國家納粟2石,稱作租。交納絹2丈,綿三兩或布2丈5尺、麻3斤,稱作調。每丁每年服徭役20天,如不服役,每天輸絹3尺或布3尺7寸5分,稱作庸,也叫做“輸庸代役”。所謂“有田則有租,有家則有調,有身則有庸”(《陸寅公集》卷二二),但官僚貴族享有蠲免租庸調的特權。

從唐德宗時期開始實行兩稅法。德宗建中元年(780),宰相楊炎建議推行的兩稅法,實質上是以戶稅和地稅來代替租庸調的新稅制。其主要內容是:(1)取消租庸調及各項雜稅的征收,保留戶稅和地稅。(2)量出制入,政府先預算開支以確定賦稅總額。實際上以779年(大歷十四年)政府各項稅收所得錢、谷數,作為戶稅、地稅總額分攤於各州;各州則以大歷年間收入錢最多的壹年的收入數作為兩稅總額分攤於各地。全國無統壹定額。(3)戶稅按戶等高低(分上上至下下九等)征錢,戶等高者出錢多,低者出錢少。劃分戶等,是依據財產的多寡。戶稅在征收時大部分錢要折算成絹帛、征錢只是很少壹部分。(4)地稅按畝征收谷物。納稅的土地,以大歷十四年的墾田數為準。(5)無論戶稅和地稅都分夏秋兩季征收。夏稅限六月納畢,秋稅限十壹月納畢。因為夏秋兩征,所以新稅制稱為兩稅法。(6)對不定活的商賈征稅三十分之壹(後改為十分之壹),使與定居的人負擔均等。

兩稅法大約實行了八百年,中間略有變更。北宋時從戶稅中分化出商稅和間架稅。戶稅逐漸變成地稅,僅保留夏秋兩征的形式,成為壹半收錢,壹半收谷的二稅。

五、明清時期的賦稅制度

明代前期仍然實行兩稅法。張居正改革時開始推行壹條鞭法。具體內容是:(1)各項復雜的田賦附征和各種性質的徭役壹律合並征銀。(2)徭役中的力差改為以銀代役,由官府雇人充役。(3)徭役銀不用戶丁分派,而由地畝承擔。(4)以縣為壹單位,將全部徭役銀分配於壹縣的田額上,改變原來按裏平攤之法。(5)賦役征收由地方官吏直接辦理,廢除原來通過糧長、裏長辦裏征解開役的辦法。壹條鞭法是我國賦役制度史上的重大改革。首先,它簡化了賦役的征收手續,改變了以前賦與役分征的辦法,使二者合而為壹,並出現了“攤丁入畝”的趨勢。其次,徭役征銀的辦法使農民對封建國家人身依附關系有所松馳,為城鎮手工業了較多的勞動力。第三,由於賦稅征銀,對貨幣地租的產生和部分農作物的商品化起了壹定的促進作用。

清政府於康熙五十壹年(1712)規定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數(2,462萬)作為以後征收丁銀的標準,把丁銀359萬兩固定下來,以後“滋生人丁,永不加賦”,在此基礎上壹些地方開始改革賦稅。康熙五十五年(1716),廣東省開始將丁銀並入田賦,即所謂“攤丁入畝”。雍正元年至七年(1723-1729)推行於全國(少數地區實行的較晚)。從此,田賦壹般稱為地丁錢糧。

攤丁入畝(地)與壹條鞭法同為使役銀歸於賦銀,將原來的人丁稅並入土地稅。就這點來說,攤丁入地是壹條鞭法的繼續推進。但兩者又有不同。(1)壹條鞭法的丁指的是差役,攤丁入地的丁指的是丁銀。(2)壹條鞭法只在某些州縣推行,各地情況相差很大;攤丁入地則丁額已在“永不加賦”的規定上加以固定,並廣泛推行,且這較壹條鞭法簡明。

攤丁入地結束了長期以來地、戶、丁與賦役制度的混亂現象,完成了賦稅合並即人頭稅歸入財產稅的過程,是我國賦稅制度的壹個進步。(1)對封建國家來說,由於征稅的對象是土地,因而不再顧慮人口逃亡的問題。(2)對廣大農民來說,減少了壹些額外負擔。(3)對當時的社會經濟,特別是對資本主義萌芽的發展,有壹定的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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