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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發票備註欄填寫要求

無論是納稅人自行開具,還是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備註欄需填寫的_容都有明確規定,若沒按要求填寫則屬不合規,發票不能作為抵扣憑證。 2020年發票備註欄填寫指南

1

納稅人自行開具

2

稅務機關代開

1、備註欄內註明納稅人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規定,代開發票崗位應按以下要求填寫專用發票的有關項目。備註欄內註明增值稅納稅人的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

2、稅務機關為跨縣(市、區)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建築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不包括其他個人)代開增值稅發票時

在發票備註欄中自動打印‘YD’字樣;

3、稅務機關為納稅人代開建築服務發票時

應在發票的備註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4、稅務機關為個人保險代理人匯總代開增值稅發票時

應在備註欄內註明“個人保險代理人匯總代開”字樣;

5、稅務機關為出售或出租不動產代開發票時

備註欄填寫銷售或出租不動產納稅人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或者組織機構代碼)、不動產的詳細地址;按照核定計稅價格征稅的,“金額”欄填寫不含稅計稅價格,備註欄註明“核定計稅價格,實際成交含稅金額×××元”;

6、差額征稅代開發票

通過系統中差額征稅開票功能,錄入含稅銷售額(或含稅評估額)和扣除額,系統自動計算稅額和金額,備註欄自動打印“差額征稅”字樣;

7、稅務機關在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以及為其他個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備註欄上:

加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專用章。

依據:稅總貨便函〔2017〕127號(增值稅發票開具指南)

壹圖詳解備註欄填寫

未按規定填寫備註欄的風險

1.增值稅: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2.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

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二條規定,企業取得私自印制、偽造、變造、作廢、開票方非法取得、虛開、填寫不規範等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的其他外部憑證,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3.土地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後土地增值稅若幹征管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第五條規定,營改增後,土地增值稅納稅人接受建築安裝服務取得的增值稅發票,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在發票的備註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否則不得計入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

大家壹定要註意!符合條件但未按規定填寫備註欄信息的增值稅發票,將不能作為有效稅收憑證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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