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對於非小多繳的退稅款和應退利息,稅務機關應開具“收入退還書”並送國庫辦理退庫。退稅和可退利息的具體流程如下:1。納稅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到主管稅務機關領取退稅申請表並附多繳稅款收據(繳款書)壹式三份,填寫後報主管稅務機關。2.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退稅申請和多繳稅款入庫憑證(繳款書)進行審核,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審批。3.縣級以上稅務機關審核後,將退稅申請表的復印件退給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作為退稅憑證的附件;壹份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的主管部門保存。4.主管稅務機關根據上級稅務機關批準的退稅申請單填寫稅收收入退庫書,納稅人憑稅收收入退庫書向地方國庫辦理稅收收入退庫手續。納稅人多繳的稅款和應付利息,由國庫直接退還到申請人的銀行賬戶。用現金納稅需要退還現金的,由征收機關在《稅收收入退還書》上加蓋“退還現金”章,納稅人憑本人身份證和繳款書原件復印件到指定國庫辦理退庫手續,指定國庫將款項轉到原收款銀行,納稅人從原收款銀行領取退還的現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壹條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在壹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日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既無住所又無居所,或者壹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不滿183日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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