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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交稅款退稅的賬務處理

多交稅款退稅的賬務處理如下:借:銀行存款,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或其他相關稅種)。

1、企業在收到退稅款時,會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科目。

2、若賬務上已經結轉到“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科目,則分錄為:借:“銀行存款”,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3、沖銷原來繳納的分錄差額部分。

4、收到留抵稅額退稅款時的賬務處理是:借:“銀行存款”,貸:“應收留抵稅額退稅款”。

應交稅費的會計處理:

1、應交稅費的確認:企業在發生應交稅費的業務時,應當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計算稅額,並在會計賬簿中確認;

2、應交稅費的計提:企業應按照稅法規定的時間和程序,計提相應的稅費,並在會計賬簿中體現出來;

3、應交稅費的繳納:企業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應將計提的稅費繳納到指定的國家稅務機關;

4、應交稅費的退稅:當企業多繳稅款後,可以按照規定的程序向稅務機關申請退稅,退稅金額應當在會計賬簿中相應減少應交稅費;

5、應交稅費的轉出:企業在特定情況下,如稅種變更或稅率調整,可能需要將已計提的應交稅費轉出至其他相關稅種賬戶。

綜上所述,企業在處理多交稅款退稅時,會通過借記“銀行存款”並貸記相應的“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或“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科目來反映收到的退稅款,同時沖銷原繳納稅款的差額,並在收到留抵稅額退稅款時,做借記“銀行存款”、貸記“應收留抵稅額退稅款”的賬務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

所稱完稅憑證,是指各種完稅證、繳款書、印花稅票、扣(收)稅憑證以及其他完稅證明。未經稅務機關指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印制完稅憑證。完稅憑證不得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完稅憑證的式樣及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四十六條

稅務機關收到稅款後,應當向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納稅人通過銀行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委托銀行開具完稅憑證。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條

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農業稅應納稅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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