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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沒發生的長賬怎麽處理?稅法和會計在這方面有什麽規定?

對於長期賬戶交易,應定期對賬和清理。

1.其他應收款長期暫停,由於付款內容不同,存在以下風險:

(1)貸款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涉及繳納增值稅。

(2)自然人股東個人借款逾期不還的,視同個人股東分紅派息繳納20%稅款。

(3)員工個人貸款逾期用於買房或其他東西的,視為繳納工資薪金個稅。

2、預付款項,根據形成的原因,做出不同的處理。

(1)如果確實無法收回,可以視為資產損失。並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進行專項申報。

(2)如果實際商品或相關成本已經發生,但未取得發票,未進行賬務處理,建議進行相關賬務處理。

註:由於缺乏合法有效的憑證,相關成本費用不予稅前列支。

3.應付賬款(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應付利息、應付股利)確認不能支付的,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同時需要註意的是,應付利息,如果應付股息的交易對手是自然人,也可能涉及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政策基礎:

1,財稅[2016]36號

各種占用和借入資金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保本收入、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

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產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利息收入、融資買入返售和租回、票據議付、罰息、票據貼現、拆借等取得的利息和利息收入。應按貸款業務征收增值稅。

2.財稅[2003]第158號

第二條規定:個人投資者對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貸款長期不償還的處理。

在壹個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向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納稅年度結束後既不歸還也不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股息分配,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3、財稅[2008]83號

企業個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者企業其他人員向企業借款購買房屋等財產,將其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者企業其他人員,貸款年度結束後未償還的,依法征稅。

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者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同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按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上述企業以外的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同向個人投資者分配股息,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企業其他人員取得的上述所得,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4.國稅函[1997]656號

扣繳義務人將納稅人應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收入通過扣繳義務人的經常賬戶分配到個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權隨時提取。在這種情況下,扣繳義務人將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配到個人名下時,應認為應根據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代扣代繳。

擴展數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審核業務指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7〕10號)

審核結算日後應付賬款的現金和銀行支出會計記錄,核實其支付或清算情況。

(1)對於長期損失金額,應著重審核企業資產及相關費用的合理性和準確性,壞賬收入是否已按稅法規定進行了處理。

(2)復核未付款項的金額,確認是否存在以商品或勞務清償債務的情況,不計入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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