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電話號碼:
恩施市教育局:0718—8222627;
恩施市教育局:0718—8411456;
利川市教育局:0718—7285695;
建始縣教育局:0718—3231087;
巴東縣教育局:0718—4335912;
宣恩縣教育局:0718—5820236;
鹹豐縣教育局:0718—6825841;
來鳳縣教育局:0718—6288507;
鶴峰縣教育局:0718-
第壹,國家對學前教育的補貼政策
(1)政策基礎
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建立學前教育經費保障體系的意見(財教[2011]410號);
《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壹步推進學前教育改革發展的意見》(鄂法正[2011]27號);
《湖北省關於建立學前教育資助體系的實施方案》(鄂計成[2013]9號);
《恩施市教育局、恩施市財政局關於建立學前教育資助體系的實施方案》(恩施教育辦[2065 438+04]26號);
恩施市精準扶貧學生資助實施細則(試行)(恩施[2065 438+06]6號)。
㈡供資範圍
政府資助學前教育的範圍是經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準設立的各類公辦(含公辦性質)幼兒園和普惠性民辦幼兒園(不含托兒所、親子園等早教機構)。普惠性幼兒園需要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定。
學前教育由政府對接受實施範圍內學前教育的家庭經濟困難兒童給予補助,包括享受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兒童或納入城鄉特困救助家庭的兒童、孤兒、革命烈士子女、殘疾兒童和其他家庭經濟困難兒童。
恩施州所有建檔立卡的貧困家庭學生均享受此項補助。
(3)資助標準
學前教育政府補助標準原則上為每生每年1000元,補助比例原則上為5%。
恩施州貧困家庭學生全部建檔立卡資助。
(4)申請流程
每年9月份開學時,符合條件的受助人員向幼兒園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低保、殘疾證、烈士子女證、孤兒證或當地村委會(居委會)證明等有效證件,由幼兒園審核匯總後報當地縣(市)教育、財政部門。
各縣(市)教育、財政部門根據轄區內學前教育實際情況和教育保障水平,審核確定具體資助標準和資助人數後組織實施,並將實施結果報省教育廳和省財政廳備案。
如有資金結余,可結轉下壹年度繼續資助經濟困難兒童。
資助款分學期通過學生(或法定監護人)銀行卡直接發放給受助學生。資金不得以現金形式分配。各級各類學校不得以任何形式沖減或扣減經費。
二、義務教育階段貧困寄宿生生活補助政策
(1)政策基礎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加快實施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兩免壹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7號);
《關於進壹步加強免費提供教科書工作的意見》(財教[2005]4號);
《中國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免學雜費實施管理辦法》(財教〔2006〕4號);
《關於調整完善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相關政策的通知》(財教〔2007〕337號);
《國務院關於做好免除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工作的通知》(國發〔2008〕25號);
《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壹步加強農村教育的決定的意見》(鄂府發〔2004〕26號);
省財政廳、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湖北省農村義務教育階段貧困家庭學生“兩免壹補”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蔡鍔教發〔2005〕19號);
《湖北省義務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困難寄宿制學生生活費補助管理辦法(試行)》(蔡鍔教規[2065 438+07]6號);
寄宿生生活補助條件為:孤兒、烈士子女、殘疾人家庭子女、單親貧困家庭子女、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家庭成員發生重大變化的家庭、農村絕對貧困家庭。
將恩施市所有非寄宿制、建檔立卡的貧困家庭學生納入資助範圍。
(3)資助標準
城鄉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完全免除學雜費,免費提供教科書。
對經濟困難的寄宿制學生和特殊教育學生給予生活費補助。補助標準為每名小學生1.000元,初中學生1.250元,特殊教育學生1.250元。
(4)申請流程
學校接受學生提交的“壹補”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材料。
學校組織由校領導、班主任、家長、學生代表組成的評估小組。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在學生提交的“壹補”申請表和相關證明的基礎上進行評定。評價結果在校內公示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後,發放“壹補”資金。
資助款分學期通過學生(或法定監護人)銀行卡直接發放給受助學生。資金不得以現金形式分配。
各級各類學校不得以任何形式沖減或扣減經費。
三、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補助政策
(1)政策基礎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的意見》(國辦發[2011]54號);
教育部等十五部門關於印發五個配套文件的通知(教財[2065 438+02]2號);
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的意見(蔡鍔教發[2065 438+02]12號)。
補貼的範圍
實施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農村(不含縣城)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
(三)補貼標準
按照每生每天4元的標準,中央財政對試點地區農村義務教育學生提供營養膳食補助(按學生全年在校時間200天計算)。
四是普通高中免除學雜費政策
(1)政策基礎
《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做好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學雜費減免工作的意見》(財教[2016]292號);
《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做好普通高中貧困家庭學生學雜費減免工作的通知》(財教明電[2065 438+06]1號);
《省財政廳、省教育廳關於免除普通高中貧困家庭學生學雜費的實施意見》(財教明電[2065 438+06]1號);
對普通高中(含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批準的民辦普通高中)和其他經濟困難學生(含經濟困難殘疾學生、農村低收入家庭學生、農村特困供養學生)免收學雜費。
其中,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是指符合國務院扶貧辦印發的《扶貧開發建檔立卡工作方案》有關規定,在國家扶貧開發信息系統建立電子信息檔案,持有扶貧手冊(下同)的普通高中學生。
(3)資助標準
公辦普通高中免除學雜費現行標準為:省、市重點(示範)高中每學期900元,普通高中每學期630元。
在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批準的民辦普通高中就讀並符合免學雜費政策條件的學生,按照當地同類型公辦普通高中免學雜費標準給予補助。私立學校的學雜費高於補助,學校可以繼續按規定向學生收費。
(4)申請流程
各地免雜費數量由各地根據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國家扶貧開發系統等相關數據確定。
動詞 (verb的縮寫)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政策
(1)政策基礎
《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國家助學制度的意見》(財教[2010]356號);
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印發《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461[2065438];
《省教育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扶貧辦關於推進教育精準扶貧加強貧困家庭學生救助工作的實施意見》(鄂教綜[2065 438+05]10號);
1.農村建檔立卡的貧困家庭學生;
2.殘疾學生;
3.低收入家庭的學生;
4.其他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
(3)資助標準
每個學生有兩個檔次:每年2500元和1500元。
建檔立卡的貧困家庭學生,每生每年2500元。
(4)申請流程
學生向學校提出申請,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組織學生填寫《湖北省普通高中國家獎學金申請表》。
學校受理學生申請,審核受助人員資格,組織對受助人員名單進行評審。
學校將評定助學金名單在校內公示不少於5個工作日。
學校根據公示後無異議的學生名單,填寫《湖北省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學生名單匯總表》,報同級教育主管部門審核。
教育主管部門對學校上報的受助學生名單進行審核,填寫《湖北省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統計表》,連同《湖北省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名單匯總表》上報同級財政部門和上級教育主管部門。
六、國家對中等職業學校的補助政策
(1)政策基礎
《關於進壹步加強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的通知》(蔡鍔教發[2065 438+00]64號);
《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65〕100號)。
《湖北省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蔡鍔教發[2015]115號)。
㈡供資範圍
中等職業學校是指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設立,實施全日制中等教育的各類職業學校,包括公辦和民辦普通中學、成人中學、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和高等學校附屬中等職業學校(下同)。
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面向所有農村學生(含縣鎮)、農業專業學生和具有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正式學籍的非農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3)資助標準
國家為中等職業學校壹、二年級所有符合條件的全日制學生提供國家助學金。補助標準為每生每年2000元。
學校將助學金直接發放到學生的助學卡上,不得以商品和服務的形式發放。
(4)申請流程
學生填寫《湖北省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申請表》。
學生在新學年開學壹周內向學校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學校接受學生的申請,審查受助者的資格,確定助學金名單。
學校將確認的助學金名單在校內公示不少於5個工作日。
經公示無異議後,學校將《湖北省中等職業學校國家資助學生匯總表》報同級教育行政部門進行學籍審核,再報同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審核匯總。
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將審核意見報同級財政、教育行政部門審批,並報上級財政、教育行政部門。
資助款分學期通過學生銀行卡直接發放給受助學生。資金不得以現金形式分配。
各級各類學校不得以任何形式沖減或扣減經費。
七、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政策。
(1)政策基礎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做好農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和中等職業學校涉農專業學生免學費工作的意見》(財教〔2009〕442號);
《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做好中等職業學校2009年秋季學期至2012春季學期第三學年貧困家庭實際困難學生免學費工作的通知》(17號);
《關於對中等職業學校農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和涉農學生實施免費政策的意見》(蔡鍔教發[2065 438+00]108號);
《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補助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65 438+06]36號);
《湖北省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蔡鍔教發[2015]115號)。
㈡供資範圍
國家對中等職業學校所有農村(含縣、鎮)學生、地級以上城市新源區學生、城市涉農專業學生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藝術類表演專業學生除外)授予全日制正式學籍。
(3)資助標準
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標準按照省政府和省物價部門核定的公辦中等職業學校學費標準執行。
全省統壹按照每生每年2000元的標準,由中央、省和地方按壹定比例承擔。地方收費高於2000元的部門,由地方財政承擔。
八、本科(專科)教育階段國家助學政策。
(1)政策基礎
《關於建立健全高等學校、高等職業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
《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
㈡供資範圍
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公辦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專科學校(含高職高專、第二學士學位)全日制本科生享受國家資助政策。
(3)資助標準
1.國家獎學金。專科生國家獎學金用於獎勵優秀全日制在校大學生(含高職高專、第二學士學位),每年獎勵專科生5萬人,每生年收入8000元。
2.國家勵誌獎學金。用於獎勵品學兼優、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在校大學生(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國家勵誌獎學金覆蓋全日制普通高校(含高職高專、第二學士學位)學生總數的3%左右,每生每年5000元。同壹學年不能同時獲得國家勵誌獎學金和國家獎學金。
3.國家撥款。用於資助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含高職高專、第二學士學位)學生。國家助學金覆蓋全國全日制普通高校(含高職高專和第二學士學位)學生總數的20%左右。平均補助標準為每生每年3000元,分2-3個檔次。
(4)申請流程
學生自己向學校提交書面申請。根據學校規定的程序評估和分配資金。
九、貧困家庭新生資助政策
(1)政策基礎
《高等學校貧困家庭新生資助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教基[2065 438]10號)。
㈡供資範圍
從2012開始,中西部地區啟動高校家庭經濟困難新生資助項目,用於解決學生家庭與就讀學校之間的往返路費和入學後的短期生活費。優先照顧孤殘學生、父母喪失勞動能力學生、少數民族學生、烈士子女、單親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農村絕對貧困家庭學生、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學生、突發事件造成經濟困難家庭學生、農村計劃生育獨生子女學生、二女家庭學生。
(3)資助標準
省內高校錄取的新生每人資助500元;被省外高校錄取的新生,每人補助1000元。
(4)申請流程
縣級有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縣(市)學生的申請工作。
符合相關條件的學生可向當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學生本人如實填寫《貧困家庭新生入學資助項目申請表》。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收到學生申請表後,應嚴格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學生的資格和條件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學生名單須在縣(市)範圍內公示,時間不少於5天。
公示過程中,如有異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必須及時調查核實,並作出相應處理;經公示無異議後,相關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將在10個工作日內按規定的資助標準向受助學生發放助學金,並組織學生簽收。
十、大學生助學貸款政策。
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專科生(含職業院校學生)、第二學士學位學生和研究生,通過戶籍所在地縣(市、區)學生資助管理機構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部分地區直接向相關金融機構申請)。學生和家長是* * *借款人,* * *雙方負責還款。
(1)申請條件
1.具有中國人民的國籍;
2.誠實守信,遵紀守法;
3.按國家有關規定被批準設立並實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高等職業學校、專科學校(含民辦高校、獨立學院,名單以教育部公告為準)正式錄取的新生、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並取得真實、合法、有效的錄取通知書;
4.學生學前戶籍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均在本縣(市、區);
家庭經濟困難,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間完成學業所需的基本開銷。
(2)處理程序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按年度申請、審批和發放。新學期開學前,學生向家庭所在地縣(市、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申請貸款(部分地區直接向相關金融機構申請)。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對學生提交的申請進行資格初審。金融機構負責貸款的最終審批和發放。
(三)貸款金額
全日制大學生每人每年申請的貸款額度原則上不超過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最高貸款額度為12000元。
(4)貸款利息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利率為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公布的同檔次基準利率,不得上浮。學生在校期間的利息由財政全額補貼,畢業後的利息由學生及其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共同承擔。
(五)還款期限和還款方式。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期限原則上按照全日制本科學制加10年確定,最長不超過14年,其中,學生按照剩余學習年限加10年確定。學制4年以上或繼續攻讀研究生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的,學生畢業後還款期限相應縮短。學生在校期間和畢業後兩年有壹個寬限期。寬限期結束後,學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按借款合同約定分期償還貸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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