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轉讓所得的20%。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 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1.根據《關於個人住房轉讓所得 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對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時,以實際成交價格為轉讓收入。納稅人申報的住房成交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且無正當理由的,征收機關依法有權根據有關信息核定其轉讓收入,但必須保證各稅種計稅價格壹致。
2.對轉讓住房收入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納稅人可憑原購房合同、發票等有效憑證,經稅務機關審核後,允許從其轉讓收入中減除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
3.商品房房屋原值為購置該房屋時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及交納的相關稅費。
4.合理費用是指:納稅人按照規定實際支付的住房裝修費用、住房貸款利息、手續費、公證費等費用。
擴展資料: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1.工資、薪金所得;
2.勞務報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5.經營所得;
6.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7.財產租賃所得;
8.財產轉讓所得;
9.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1-4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1-4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5-9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1.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2.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3.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三、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2.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3.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4.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5.保險賠款;
6.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退役金;
7.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
8.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9.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10.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所得。
第10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五、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並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1.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2.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
國務院可以規定其他減稅情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1.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2.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3.經營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4.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5.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6.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後的余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
參考資料:
鶴壁市淇濱區人民政府-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