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稅收制度諸原則
法國稅收制度的設立、運轉、改革是根據壹系列原則來進行的。現分別簡述如下:
(壹)法制原則
首先,法國憲法規定了稅收制度的地位。第五***和國憲法第34條規定:由法律確定稅收規則、方式、稅率等。憲法第34條還規定了稅收制度不僅根據國家利益,還根據地方利益來設立。
其次,整個法國稅務體系是由稅務總法(CODE GENERAL DES IMPOTS)來進行規定、規範的。所有稅務的征收、分配、處罰、檢查等均以稅務總法為準。而各項政府有關政令實施細則也根據稅務總法及憲法規定的稅務制度性質來制定,由行政法院加以監督。
第三,對稅收範圍、征稅比率、新稅種的設立、納稅種類的取消等,均須以法案形式通過議會立法才能生效。
第四,所有稅務爭執均須通過司法途徑、根據法律加以解決。
(二)公立原則
稅務制度是以國家為代表、對國民各種收入及經濟行為課以稅務的體制。因此,只有國家的代表才能實施征稅行為。整個稅務征收部門是國家機構,工作人員屬國家公務員。由中央政府對稅務部門實行壹元化領導。
(三)平等原則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壹原則表現在稅務方面,即是個人與國家在稅務上有爭端、個人與稅務機構有爭端時,雙方以平等地位通過法律來解決。
還有稅務征收平等原則,指的是稅收規定如針對某壹類型收入,則有該收入者均交同樣的稅,並無例外。對於已定的稅收標準或規定而言,相應的納稅人是平等的。不會發生針對某些人以壹個標準,另壹些人以另壹個標準的情況。
(四)富者多交、貧者少交的原則
這是法國稅率政策的壹個基本原則。如收入所得稅即實行高額累進稅制,收入越高,納稅稅率越高,反之亦然。
以上是法國稅收制度的四個基本原則。
二、稅種壹覽
從大類而言,法國稅種可歸為四個大類,即收入所得稅、消費稅、資本稅及地方稅。
(壹)收入所得稅(IMPOTS SUR LE REVENU)
收入所得稅的概念是指對工作、投資、經營等各類職業、經濟活動所帶來的收入進行征稅。但是,在有關稅收法中未對這壹稅種的概念作精確定義,看來這是給以後稅收政策的制定留下足夠的變動可能性。
具體而言,“收入”這壹概念還不僅僅是金錢形式的,如實物等各種非金錢的收入也可被列為“收入所得”之中。此外,為獲得這壹收入而支付的開支、價格、負擔等壹般可從收入中相應扣除,剩余部分作為凈收入才算作“可征稅收入”(REVENU IMPOSABLE)。收入所得稅分作對法人征收與對自然人征收兩部分。
1. 公司稅(IS:IMPOT SUR LA SOCIETE)
這是對法人征收的收入所得稅。凡是在法國進行經營活動的股份有限公司、責任有限公司,不管其經營活動屬何種類型,是本國公司還是外國公司,均須征收這種稅務。而壹些人員組合公司類型如集體名義公司、民事公司等,原則上不須繳納這種公司稅。但這些公司的人員可作選擇:是將收入納入個人所得稅交還是按公司稅交,壹旦作出決定便不可改變。此外,合作社、協會、公立部門如其活動是盈利性質的,也須交納公司稅。壹些互助組織、協會如其經營並非追求高額利潤則可享受免稅待遇。
公司稅是對公司的凈利潤進行征稅。這壹凈利潤是根據會計對公司年度營業成果進行核算而作出資產負債表(BILAN)來顯示的。在稅法與會計法中,對凈利潤的計算、折舊、成本、開支、庫存等均有明確規定,故在凈利潤定義上不可能出現混淆。
目前對公司凈利潤的征稅稅率為36.6%。至於未有盈利,或是虧損的企業,則只須交規定的基本稅類即可。
此外,稅務部門還根據企業具體情況對其實行不同的稅率或減免稅:
1)如果是新創公司,則前兩年公司稅免交,第三年交5%,第四年交50%,第五年交75%,第六年才全交。
2)公司資產的長期升值部分,則只按18%的公司稅率交稅。
3)如是非盈利性的地方集體民事公司經營房地產或動產,按10%至20%的低稅率交稅。
4)中小企業用於再投資的利潤,左翼政府規定20萬法郎以內只按20.9%稅率征稅。
2. 個人所得稅(IR:IMPOT SUR LE REVENU PERSONNEL)
這是壹種對自然人即個人征收的稅。
個人所得稅是對所有有收入的個人征收的稅,其原則是根據收入不同而采用高額累進制:即依據人們收入數目而劃分不同的征稅檔次。同時,又根據每個人不同的情況而扣除家庭、職業等開支,來計算有否孩子的家庭征稅參數。
以下三類人須交個人所得稅:
1)凡是家庭、主要居住地點在法國的人,即在法國連續居住6個月(即183天)的人;
2)凡是在法國進行主要職業活動的人;
3)凡是在法國有主要經濟利益者。
因此,凡是符合上述三個條件之壹者,不論其國籍是否為法國籍,均須就其所有收入(不管是在法國的收入還是在外國的收入)申報納稅。
凡是不屬上述三類的人,即不在法國常住者,則須就其在法國所獲收入交稅。
從1998年起根據新稅務法案,其征稅稅率為:
(1)凡年收入在25,890法郎以下者,不用納稅。
(2)年收入在25,890法郎至50,930法郎者,按10.5%的稅率納稅。
(3)年收入在50,930法郎至89,650法郎者,按24%的稅率納稅。
(4)年收入在89,650法郎至145,160法郎者,按33%的稅率納稅。
(5)年收入在145,160法郎至236,190法郎者,按43%的稅率納稅。
(6)年收入在236,190法郎至291,270法郎者,按48%的稅率納稅。
(7)年收入超過291,270法郎者,按54%的稅率納稅。
上述標準均為單身者的納稅標準。法國個人收入所得稅是按家庭來征收的,如壹個納稅戶有夫婦兩人,則兩人合填報稅單,以兩人總收入除二來進行計算,標準同上。如有小孩須負擔,兩人總收入中則應減去小孩份額(壹個小孩算半個份額)來計算。
因此上述標準只是壹個參照標準。還有許多可以享受減免稅的項目:如在工資收入中壹般先扣除10%、再扣除20%作為工作的支出而享受減稅,購買房子貸款的利息可減稅,消費貸款利息在壹定時期內可減稅,裝修、改善舊房設施可減稅,撫養老人、向慈善機構捐款、投資人壽保險、投資出租房產業等也可減稅。故在事實上,申報的須納稅收入是在享受各種減免後才按上述稅率納稅。
2002年,右翼政府重新執政,為履行其競選時的承諾,今年的個人所得稅將減少5%,在本屆政府任內,減稅30%。
以上我們介紹的是收入所得稅狀況,不管是公司所得稅還是個人所得稅,它們都是建立在對收入的直接征稅上,因此是直接稅。
(二)消費稅(IMPOTS SUR LA DEPENSE)
消費稅是人們在消費時向國家支付的稅。這種稅包容在商品價格內,由商人向國家交納,因此是間接稅。
消費稅分以下三類:
1. 增值稅(TVA)
這是法國最主要的消費稅,也是國家財政收入中比重最大的稅收。
增值稅是指在商業流通領域中,對各種商業交易按特定比例征收的稅。這種商業交易可以是實物的(如商品交易),也可以是非實物的(如各種服務)。
增值稅稅率分為兩種:
1)基本食品、書籍、鄉村旅館、戲劇、音樂會、藥品等,稅率為5.5%。
2)其它商品及服務,稅率為19.6%。
2. 酒精、飲料、煙酒稅
這種稅是根據不同項目、不同出售方式按不同稅率來征收。如煙草稅稅率高達75.99%,且還不斷上調。酒精飲料在交納了20.6%的增值稅外,還要增交15%至20%的稅。此外,出售酒精飲料者還須交流通稅,數額不等。
3. 燃料稅
法國是歐洲對燃料征稅最重的國家,稅負比率高達80%多。雖然法國汽油不含稅價全歐最低,但因稅最重,故銷售價格很高。
(三)資本稅(IMPOTS SUR LE CAPITAL)
資本稅包括各項與資本、家產有關的稅,如房產轉移稅、財產繼承稅、巨富稅等。
1. 註冊、登記稅(LES DROITS D'ENREGISTREMENT)
凡是在官方的註冊、登記行為都須向政府納稅:如汽車註冊、印花稅、公司成立的註冊、結婚合同的訂立、預售或預購合同的登記、居留證的發放、申請專利、借款合同等,由稅務局公布各種標準。民事、刑事所有契約行為,壹般都須向政府繳納登記稅,稅率不等,由稅務局公布各種標準。
2. 財產轉移稅(LES DROITS DE MUTATION)
財產轉移稅是指在動產、不動產交易、買賣、贈與、繼承等轉移行為中國家征收的稅,其稅率差異很大。例如,舊房買賣的轉移稅為9%左右,遺產繼承的稅從5%至60%。這些行為均須公證人公證,除上述轉移稅外,還要加上公證人公證服務費的增值稅。
3. 財產升值稅(TAXATION SUR DES PLUS-VALUES)
凡是動產(如債券、股票)與不動產(如房地產)的升值也均須納稅。這與收入稅不同:如債券、股票的分紅,應算作收入來納稅,但其升值按本稅征收。目前動產升值稅稅率在15%左右。不動產升值稅稅率,如果在兩年內實現的短期升值,則將升值歸入收入總額內按收入所得稅計算;如是兩年以上實現的長期升值,則扣除每年5%升值(減稅折扣與貨幣升值因素)後按收入總額進行“參數計算”征稅。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均是在升值實現後才納稅:即是在買進和售出這壹行動結束、當事人獲得升值後才納稅。
4. 巨富稅(IGF:IMPOTS SUR LES GRANDES FORTUNES)
這是對擁有壹定數額財富者才征收的稅務,又叫團結互助稅。這壹稅種設於1982年。
巨富稅規定在個人擁有動產、不動產總額超出壹定限額時,須納巨富稅,現時這壹限額定為461萬法郎,稅率從0.55%到1.65%,也按高額累進方式征稅,即財富越多,征稅也越多。
(四)地方稅(IMPOTS LOCAUX)
在法國,向中央交的稅負遠遠重於向地方交的稅負。地方性的稅務收入只占稅收總額的20%上下。地方性稅收的受惠者是大區、省、市鎮三級地方政府。地方稅分為以下幾種:
1. 建築地產稅(TAXE FONCIERE DES PROPRIETES BATIES)
這是對擁有房產、廠房及其附屬地產者按年度征收的稅。根據出租價值計算稅率,各地標準不壹。
2. 非建築地產稅(TAXE FONCIERE DES PROPRIETES NON BATIES)
這是對擁有非建築用地產者按年度征收的稅,稅率也各地不壹。
3. 居住稅(TAXE D'HABITATION)
這是對居民按年度征收的稅,不論是房東還是房客,均須交納。稅率根據出租價值、居住者居住面積、收入情況等綜合計算,各地差異也很大。
4. 職業稅(TAXE PROFESSIONELLE)
職業稅是地方對所有從事非工資性職業活動的法人或自然人征收的稅。企業是提供這壹稅的主要源泉。稅率亦按各地出租價值再結合各行業參數等因素進行計算,壹年交壹次。
5. 掃路稅與垃圾清除稅(TAXE DE BALAYAGE)
這兩種稅也是按年度征收的稅,由房主或房客交納。
(五)稅種比例
法國的總體稅收中,各稅種所占的比例是很不相同的,這反映了法國稅收制度的壹系列基本特點。
1. 公司稅(IS),它占稅收總額的9%至12%。公司稅比例大小與經濟形勢密切相關,經濟好,公司稅所占比例就大,反之就小。
2. 個人所得稅(IR),壹般為16%至21%左右。在國家經濟好轉,稅收來源充足的情況下,政府傾向於減少個人收入所得稅,這就使這壹稅種占總稅收的比率下降。而經濟不好,稅收數額下降,則個人就須交更多的稅。
3. 增值稅(TVA),這是在國家稅收中占比例最大的稅種,故國家對此稅十分重視,向企業追討不遺余力。其在稅收總額中的比例占30%至45%左右。
4. 石油產品國內稅、煙酒稅等,這壹稅種所占的比例壹般在5%至10%。
5. 地方稅,占稅收總額的10%至15%左右。
6. 各種財產轉移、金融交易的轉移稅、交易稅等,占稅收總額的6%至10%左右。
從上述比例可見,法國對個人收入所得的征稅壓力不大,但各種間接稅如增值稅、石油產品稅、煙酒稅、各種財產轉移稅、金融交易稅等,則稅負沈重。這是法國稅收制度的壹大特點。
三、稅務部門的組織結構與權力範圍
法國的稅務機構是個由中央政府直接管理、控制的部門,從上至下有嚴密的組織結構。
(壹)財政部門
法國稅務機構從屬於國家財政與預算管理體制。這壹體制的最高決策者為經濟財政工業部。該部負責全國經濟政策、經濟計劃的制訂與執行。在財政預算方面,該部預算司負責制訂國家預算,提出每年的預算案(財政法案)。該司還要監督預算的執行,以保證各種開支符合預算撥款的項目與數額。該司的財政稽查官作為國家代表派駐各主要行政部門,在經費開支之前進行事先稽查與審計,並會同有關部長***同管理各部的經費活動。
法國稅務機構根據預算案及部長的部令,實施稅法,進行計算稅率、征稅、查稅等工作。與稅務機構直接相聯的,還有法國公***會計司,負責稅務征收、預算收支等工作。
(二)稅務機構
法國稅務總局(DGI)隸屬於經濟財政工業部,與預算司、公***會計司、國庫司、對外經濟關系總司等平級。該局負責稅率計算、稅收標準的制定、征稅、查稅等工作。但是,海關稅由全國海關及間接稅總署負責。此外,公司稅與間接稅也由公***會計司負責。
法國稅務總局下設四級機構:
1. 全國與國際稅務檢查局系統,負責對國內、國際稅務的核實、檢查、處罰等工作。
2. 大區稅務局,這是負責大區稅務工作的系統。
3. 省稅務局,負責省壹級的稅務工作。
4. 市鎮稅務所,負責市鎮等基層的稅務工作。
法國稅務系統***有85,000多工作人員,全部屬公務員,按公務員等級制劃分出不同的級別。各大區、省稅務負責官員均由經濟財政工業部任命與管理,稅務部門由國家統壹指揮,地方無權過問。因此,有著很濃的中央集權色彩。
我們上面已提到,稅務機構與公***會計機構是密切聯系又相區別的。經濟財政工業部公***會計司下設省公***會計局,省以下財務區設財務局,市鎮設財務所。這壹套機構合稱公***會計網,專門負責國家預算的收支執行工作。由此,使稅務制定、征稅(屬稅務局系統)與收稅、退稅(屬公***會計系統)既相分離,又密切聯系,起到了相互監督的作用。
作為財政監督手段,法國還在經濟財政工業部下設財政總監,其權力很大,壹切公***會計事務,不論是國家、地方還是企業個人,均置於其監督之下。此外,法國還設立獨立的審計法院,其職權由議會授與,不受行政權力控制,負責審查政府部門的財政賬目與國有企業等公***機構的財務賬目。該機構***有250人左右。
因此,從稅務到公***會計、國庫收支,均置於雙重監督、控制之下。
(三)稅務部門權力範圍
法國稅務部門的權力及其範圍完全根據法律確定。
首先是根據財政法案的稅率計算各種稅務的具體數額,並向法人與自然人征稅。如個人每年收到壹張所得稅報稅單,填寫後寄送稅務局,稅務局再根據不同稅率、根據各人具體情況計算好須納稅額後,寄還給報稅人。報稅人再在規定日期前,向國家財務局(TRESOR PUBLIC)交納稅金。
其次,稅務部門有權對公司、個人查賬,有權要求被查者出示所有財會賬目、銀行賬目,有權要求被查者(自然人或法人)對所有細節作出說明。稅務部門還要求各行政部門、企業提供相關資料與情報。這被稱為稅務部門的“信息權”。
第三,在查稅、稅務核對後,稅務部門有權對納稅人罰款、要求其支付欠稅稅款的利息等。這些罰款、補稅、追交利息等,既是根據法律、規章進行的,又是根據納稅人具體情況而由稅務部門來決定的。由此,稅務部門擁有壹定的自由度。
第四,在納稅人拒絕付稅、拒絕罰款時,稅務部門有權使用壹切金融、經濟手段,對納稅人的財產進行扣押、抵賬,或對納稅人的收入進行強制提取等。有關行政部門,不管是中央的還是地方的,均須協助稅務部門行動,否則即是違法,可被控告有罪。
以上四方面的規定,使稅務部門擁有很大的稅務行動權力,它得到國家警察、國家憲兵、法院等司法界的大力協助,得到各級行政部門的協助。因此有人講,就稅收制度而言,法國不是壹個民主國家,而是壹個警察國家。
(四)公民權利與稅務訴訟
稅收體制對納稅人即公民有著強制性的權力,那麽公民權利如何保障?
如個人或公司與稅務部門有糾紛,便通過行政法庭、行政法院的途徑來解決。但是,如是事關間接稅,可上訴普通司法系統:如大事法庭,上訴法院,再高壹層是最高法院。反過來,如果納稅人有意逃稅、漏稅,觸犯了稅法,則稅務部門可向刑事法庭起訴納稅人,壹般是向輕罪法庭起訴。
上述司法系統,保證了在納稅人與稅務部門有爭執、訴訟時,可望通過法律、通過獨立於行政系統的司法部門來進行仲裁,從而使納稅人的利益受到法律保護。
從具體程序而言,納稅人首先可上訴稅務部門上級機關,其次可上訴省稅務委員會,這兩步是在行政部門內部解決與納稅人的糾紛程序。第三,可上訴行政法庭,這就展開了司法程序。第四,可上訴行政上訴法庭,這是對行政法庭判決不服的上訴。第五,可上訴行政法院。這是最高壹級的上訴。這是許多納稅人在與稅務部門發生爭訟時的步驟。壹般而言,從查稅壹開始,人們便可要求律師的協助。這也是保證納稅人權益不受侵犯的壹個重要步驟。
四、社會分攤金體制與征稅舉例
我們以上扼要介紹了法國稅收體制。但是,對於壹個納稅人、對於壹個企業而言,這還不是全部的。要真正了解整個法國稅制,就不能不涉及社會分攤金體制。稅與社會分攤金相加,才構成了壹個完整的強制性賦稅體制,它對法國的經濟生活、政治生活與普通納稅人的日常生活有著重要的影響。
(壹)社會分攤金(COTISATIONS SOCIALES)
法國是個福利國家,人們的生老病死、失業、退休、入學、住房等均有相應的社會保障。為了支撐這壹沈重的社會保障體系,便須依據“羊毛出在羊身上”的原則,讓所有人均根據收入交納社會分攤金。
社會分攤金是由獲得工資、退休金等收入者根據特定比例從收入中支出的。而雇主也須繳納雇主的相對分攤金部份。我們以下列出工資中主要的分攤金比例。
1. 疾病、生育、殘疾、死亡保險:雇主交2.8%,雇員交6.8%,***9.6%。
2. 養老保險:雇主交8.2%,雇員交6.55%,***14.75%。
3. 養老保險:超出就保上限的部份,交1.6%。
4. 家庭補助:雇主交5.4%。
5. 鰥寡保險:雇員交0.1%。
6. 工傷保險:雇主交2.36%左右。
7. 住房補助:雇主交0.1%,9人以上企業交0.4%。
8. 失業保險:雇員交3.22%,雇主交5.34%。
9. 補充退休金:雇員交2%至5%,雇主交3%至10%,視何種行業、何種職務而定。
10. 普遍化社會捐金(CSG):3.4%(若斯潘政府擬從1997年起將之提高至7.5%)。
11. 社會債務償金(RDS):0.5%。
12. 非受薪人交納分攤金比例:12.85%,根據收入來決定。退休人員交3.4%,再加老年保險等分攤金。
上述社會福利分攤金,雖與稅收體制相區別,由社會分攤金聯合征收機構征收,由全國社會保險金庫與養老金金庫管理,但已日益變為壹種“直接稅”,與其它稅壹起成了法國經濟的沈重負擔。而且,法國社會保險開支還不斷上升,由此政府不斷提高普遍化社會捐金(CSG)的比例,以填補赤字,這又加重了人們的負擔。目前,法國社會保險開支已占國內生產總值的25%至30%左右,負擔十分沈重。
五、存在的問題與前景
面對二十壹世紀,法國稅收制度將進行壹系列的改革。生產力的迅速發展、經濟與社會層次、結構的急劇變化,人們觀念、思想、心態的演進,均對稅收體制提出了新的挑戰。
(壹)存在的問題
1. 沈重稅負與經濟發展不相容
面對激烈的國際性競爭,降低生產成本、提高生產效率已成為各國企業的優先關註目標。而正如我們上面所述,法國沈重的強制性稅負體制已嚴重拖了經濟發展的後腿,使企業難以降低成本。舉例而言,如壹名受薪者拿到凈工資10,00歐元,則雇主總***要付出1800歐元。加上與受薪者人數、薪水總額直接相關的職業稅等,這壹負擔更重。因此,雇主寧願以機器取代人,輕易不雇人。此外法國勞工保護法律十分嚴密,雇人容易解雇難,更使企業不願多雇。這也是法國失業率高的結構性因素。因此,經濟學家壹致認為,雖然法國經濟將會以2%至3%的增長率回升,但對減少失業影響很小。
2. 稅務平等與“殺富濟貧”
法國收入所得稅采取了高額累進稅制,最高稅率高達56.8%,比其它工業化國家均高。相比之下,德國這壹最高稅率為53%,瑞典51%,英國40%,美國僅為39.6%。於是,越富的人交稅越多。還要加上巨富稅,其稅率也比其它工業化國家高。結果是,富人與高收入者千方百計用各種手法來減稅、避稅,甚至將財富轉至國外,自己移居國外等。
對此,左、右翼有不同思路:左翼認為多收入、有錢者本應多交稅,這是社會互助的基本原則。而右翼認為經濟的主動力來自企業與企業家,只有減輕稅負,讓高收入者樂意留在法國,吸引更多投資者與高收入者來法國,才能振興經濟、減少失業,使法國更富。因此,以社會黨為代表的左派勢力及以戴高樂派保衛***和聯盟與法國民主聯盟為代表的右翼勢力,便在各自執政時推行了不同的改革政策。
此外,由於法國將征稅線訂得較高,故繳納收入所得稅的家庭只占家庭總數的51%。而德國這壹比例占62.3%,美國更高達94%。相比之下,高收入者成了收入所得稅的主要稅源。
3. 稅務部門權力與公民權利
稅務部門雖有法律為依據,但鑒於稅收是國家經費的來源,故歷來當政者均不斷強化稅務部門的權力,造成在稅務領域公民權利受到削弱。如根據憲法、歐洲人權法,任何公民在遭到法律處罰前均可申訴理由、法官在爭訴雙方處於平等條件下進行裁決。但稅務罰款卻非如此。如往往只根據遲交這壹條便自動加上罰款,而被罰者也難以上訴。在這方面,行政權取代了司法權,可擅自處罰納稅人。對此,法官公會曾提出異議。
4. 稅收體制過於復雜
直接稅、間接稅、所得稅、轉移稅……諸如此類不壹而足。法國的稅制發展至今已十分復雜繁瑣。維持這壹龐大的稅務部門,本身也耗費國家大量預算。如何改革?這也是政界、司法界人士正在思考的問題。
(二)改革前景
這是近年左、右翼政府相繼在做的事。意識形態不同,對稅務調整的思路也各異:右翼政府推行的改革旨在降低收入所得稅最高稅率,使高收入者獲益,同時也提高稅收起征率,使更多生活不富裕者可免交稅。在職業稅方面,則進壹步減輕企業負擔,同時提高增值稅,以補稅源。其宗旨在於刺激投資,帶動經濟回升。左翼政府則相反,拒絕降低最高稅率,反而在社會福利方面限制高收入者獲得權利,同時加大低收入階層的補助。企業稅方面,對盈利豐厚的大企業加重稅率,對中小企業則維持原狀。其宗旨在於更多照顧社會平等,減少貧富分化加劇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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