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是房屋形式的財產。房子是指有屋頂和圍合結構(兩側有墻或柱),可以遮風擋雨,可供人們生產、工作、學習、娛樂、居住或存放物資的場所。與房屋無關的建築物,如墻壁、煙囪、水塔、變壓器塔、油罐、酒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遊泳池、玻璃溫室、磚瓦石灰窯和各種油氣罐等,不屬於不動產。二、房產原值應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壹般不單獨計算的配套設施。主要有:供暖、衛生、通風、照明、燃氣等設備;各種管道,如蒸汽、壓縮空氣、石油、供水和排水管道以及電力、電信、電纜導體;電梯、電梯、過道、陽臺等。水管、下水道、暖氣管、煤氣管等。屬於房屋附屬設備的從最近的來訪井或三通算起。電燈網和照明線從進線箱的連接管算起。"
第二,根據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具有住房功能的地下建築征收房產稅的通知》(財稅[2005]181號)規定:“1 .房產稅征收範圍內所有具有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築,包括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築、完全建在地下的建築、地下人防設施等。,應按照有關規定繳納房產稅。
上述具有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築,是指具有屋頂和維護結構,能夠遮風擋雨,可供人們生產、經營、工作、學習、娛樂、居住或者儲存物資的場所。"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明確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征收房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3號):“1。為保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符合設計要求,所有不能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智能建築設備等。二、對於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的重置,其價值計入房產原值時,可扣除原相應設備和設施的價值;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中容易損壞、需要經常更換的備件,更新後不計入房產原值。”望采納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