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其養老金按壹定比例計發,基本工資和工具工資按原工資的100%計發。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國家公務員的基本養老金也應適時調整。調整辦法如下:國家統壹調整生活必需品價格時,退休公務員可以按照納入在職公務員基本工資的補貼金額增加養老金;在職公務員根據企業內同等人員的工資水平和物價變動指數調整工資標準時,退休公務員可根據調整工資標準的幅度提高基本養老金標準。
(2)地區津貼。1993工資制度改革方案實施後,各地將建立新的地區津貼制度。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可享受原單位所在地同職級在職人員的地區津貼。
(3)物價、生活補貼和各種福利待遇。這也是國家公務員退休待遇的重要組成部分。
3、醫療和傷殘保險福利
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可繼續享受同職級在職國家公務員的醫療待遇,確保退休公務員患病時能得到及時有效的治療。
因公(工)致殘的退休公務員,除基本養老金外,還發給傷殘保險金。其中,生活不能自理、日常生活需要幫助的,每月給予壹定數額的護理費。
4.住房待遇。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其住房標準和辦法按同職級在職國家公務員的規定執行,並優先考慮。
(壹)基本工資和工齡工資按本人退休時的標準全額發放。
(二)崗位工資和等級工資根據不同工齡按以下比例分配:
1.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照88%的比例計算;
2.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計為82%;
3.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照75%的比例計算;
4.工作年限10年以上不滿20年的,按60%的比例計發;5.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下的,按40%的比例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