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保管的制度如下所示:
1、專人保管制度.就是要視具體條件,全面實行發票的集中專人保管制度.要確定專人負責發票管理、領發等日常工作.稅務機關及壹切用票單位和個人均應按實際需要,設置專職發票管理員.建立嚴格的發票領發制度,並明確其工作職責,建立和實施嚴格的崗位責任考核制度,並且做到定期檢查、獎罰兌現,充分調動他們的工作積極性.
2、專庫保管制度.就是要有專門的發票存放設施,確保發票的安全.各級稅務機關要嚴格按照規定設立專門存儲發票的倉庫,並配備必要的防盜、防火、防黴爛毀損、防蟲傷鼠咬、防丟失等安全措施.用票單位和個人也要配備專櫃,並分門別類、按順序號碼堆放,要有利於存取和盤查.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保管實行24小時雙人值班制度.
3、專帳登記制度.就是要設立發票管理總帳和明細分類帳,對所有集中保管的發票登記入帳,通過帳、表反映發票印、領、用、存數量情況,並由購(領)人員簽章,做到手續齊全,責任清晰,做到帳帳相符,帳表相符,帳實相符.
4、保管交接制度.發票保管人員調動工作崗位或因故離職時,均須將本人所管發票及領發登記簿,在規定的期限內與接替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有關人員進行實地監交,交接手續不清不得離職.在發生移交時,均應填制移交清冊,由接替人員逐項核對、清點驗收.對庫存發票應根據"發票領發登記簿"結余數進行交接.實際庫存數與登記簿結余數必須壹致.不壹致時,移交人員應限期查清.交接完畢後,由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用票單位和個人已使用過的發票存根,在保管期限內,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私自銷毀.
5、定期盤點制度.各級稅務機關及用票單位和個人,定期對庫存未用的發票應進行壹次清點,以檢查是否帳實相符.省轄市國稅局每月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盤查壹次,縣(區)國稅局每旬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盤查壹次,主管國稅機關每天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盤查壹次.縣(市)級稅務機關至少每半年對轄區內各基層稅務機關及用票單位庫存發票情況要進行壹次帳實稽核工作.若有不符,應查明原因,及時作出處理.
發票的檢查是怎樣的?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第五章發票的檢查規定如下:
第三十壹條?稅務機關在發票管理中有權進行下列檢查:
(壹)檢查印制、領購、開具、取得和保管發票的情況;
(二)調出發票查驗;
(三)查閱、復制與發票有關的憑證、資料;
(四)向當事各方詢問與發票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五)在查處發票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
第三十二條?印制、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稅務人員進行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
第三十三條?稅務機關需要將已開具的發票調出查驗時,應當向被查驗的單位和個人開具發票換票證.發票換票證與所調出查驗的發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調出查驗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接受.
稅務機關需要將空白發票調出查驗時,應當開具收據;經查無問題的,應當及時發還.
第三十四條?單位和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與納稅有關的發票或者憑證,稅務機關在納稅審查時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註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後,方可作為計賬核算的憑證.
第三十五條?稅務機關在發票檢查中需要核對發票存根聯與發票聯填寫情況時,可以向持有發票或者發票存根聯的單位發出發票填寫情況核對卡,有關單位應當如實填寫,按期報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