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具紅字發票的條件: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後,因銷售退回、銷售折扣、開票有誤等原因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根據不同情況,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壹是專用發票抵扣聯和發票聯無法認證的,由購買方填寫《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在申請表上填寫具體原因和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開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買方不會轉出進項稅。
二是買方購買的貨物不屬於增值稅抵扣範圍,取得的專用發票未經認證的,由買方填寫申請表,在申請表上填寫具體原因及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開具通知書。買方不會轉出進項稅。
第三,買方因開具發票錯誤而拒收專用發票的,賣方必須在專用發票的認證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寫申請表,並在申請表上用藍色填寫具體原因及相應專用發票的信息,同時提供買方出具的書面材料,說明拒收原因、錯誤具體項目及正確內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開具相應的通知書。賣方應開具紅色專用發票和通知。
四是因開票錯誤等原因未將專用發票送達買方的,賣方須在開具錯誤專用發票的次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寫申請表,並在申請表上用藍色填寫具體原因及對應專用發票的信息,提供賣方開具的說明具體原因、具體錯誤項目及更正內容的書面材料,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開具通知書。賣方應開具紅色專用發票和通知。
五是發生銷售退貨或銷售折扣的,除按《通知》規定辦理外,賣方還應在開具紅色專用發票後,將此項業務相應的會計憑證復印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