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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的備註欄有哪些規定

壹、發票的備註欄規定

1.運輸服務開具發票必須備註。備註欄填寫:應將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運輸貨物信息等內容填寫在發票備註欄中,如內容較多可另附清單。

2.提供建築服務開具發票必須備註。備註欄填寫:建築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項目名稱。

3.轉讓或出租不動產發票必須備註。備註欄填寫: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4.預付卡業務開票必須備註。

5.保險公司代收車船稅開具發票的必須備註。備註欄填寫:保險單號、稅款所期(詳細至月)、代收車船稅金額、滯納金金額、金額合計等。

備註欄內註明納稅人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稅務機關為跨縣(市、區)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建築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不包括其他個人)代開增值稅發票時在發票備註欄中自動打印‘YD’字樣;稅務機關為納稅人代開建築服務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註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二、發票要怎樣開具

發票是由收款方向付款方出具的付款憑證,收款人開具發票時,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壹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三、開具發票有哪些註意事項

(1)銷貨方在整本發票使用前,要認真檢查有無缺頁、錯號、發票聯無發票監制章或印制不清楚等現象,如發現問題應報送稅務機關處理。

(2)整本發票開始使用後,應做到按號碼順序填寫,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壹次復寫、打印、內容完全壹致。填開的發票不得塗改、挖補、撕毀。

(3)開具發票要按照規定的時限、逐欄填寫,並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未經稅務機關批準,不得拆本使用發票,不得自行擴大專業發票使用範圍。

(4)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業務壹律不準開具發票。

(5)銷貨方應在規定的使用範圍內開具發票,不準買賣、轉借、轉讓和代理開具。

(6)銷貨方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發票,須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並使用稅務機關統壹監制的機外發票,開具後的存根聯要按照順序號裝訂成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壹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1)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2)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3)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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