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納稅人丟失了發票的第壹聯,如果此發票已經經過了認證,只需要將發票聯的復印件留存即可。如果沒有認證,需要用其他的發票聯去稅務機關認證後再用復印件留存;
2、如果丟失發票中的專用發票聯,可以使用發票的抵用聯來計如賬戶,將復印件留下備查。
若是納稅人丟失已經開具或是未經認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需要銷售方提供相應的專用發票復印件並且到當地稅務部門進行登記,經稅務部門審核後,相關文件可作為增值稅的進項稅額抵扣憑證;
如果遺失了增值稅專用發票中的抵扣聯,可以留存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復印件以備查驗;若是納稅人丟失未經認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需要使用其發票聯到當地主管部門進行認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式樣制作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經營範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以及領購方式,在5個工作日內發給發票領購簿。
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告發票使用情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查驗。第十六條 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直接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先征收稅款,再開具發票。稅務機關根據發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委托其他單位代開發票。
禁止非法代開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