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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可以到稅務局代開普通發票嗎?

可以的。

我理解妳所說的“個人”,應該是“自然人”,即稅法裏的“其他個人”。因為在稅法中,“個人”包含“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而“其他個人”指的是“自然人”。

所以,自然人如果發生應稅銷售行為,需要提供發票的,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代 開增值稅普通發票;自然人出租或者轉讓不動產,購買方是壹般納稅人的,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代 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政策依據:《國jia稅務zong局關於印發〈稅務機關代 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20〕153號)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代 開專用發票,指主管稅務機關為所轄範圍內的增值稅納稅人代 開專用發票,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代 開。

第五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增值稅納稅人,指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包括個體經營者)以及國jia稅務zong局確定的其他可予代 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

國jia稅務zong局確定的其他可予代 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出現在營改增以後的政策裏。即:自然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或者出租不動產,購買方或承租方不屬於其他個人的,納稅人繳納增值稅後可以申請代 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因為根據《國jia稅務zong局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委托地稅局代征稅款和代 開增值稅發票的通知》(稅總函〔2016〕145號)規定: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以及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購買方或承租方不屬於其他個人的,納稅人繳納增值稅後可以向地稅局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而針對其他個人(自然人)出售不動產能否代 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述雖然沒有明確,但是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件壹)關於小規模納稅人的定義:“第三條 納稅人分為壹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應稅行為的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稱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壹般納稅人,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其他個人明顯屬於小規模納稅人。所以,其他個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也可以申請代 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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