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補辦丟失的普通發票的辦法是先復印存根聯,然後拿到公司蓋章,再交給客戶錄入;
2.丟失增值稅發票的方式是先復印存根,然後交給客戶所在地主管稅務局,等待稅務局確認並開具扣稅憑證,最後上報公司主管稅務局開具紅字發票;
3.開票方丟失已填好的發票聯,應重新開具發票,交對方錄入。開具新發票時,應在備註欄填寫丟失發票的客戶名稱、發票類型代碼及編號、金額、開票單位。開票方記賬時,附上遺失發票的其他復印件作為合法記賬憑證;
4.取得發票的壹方遺失已填開的發票聯的,應當取得原開具單位加蓋公章的證明,註明原發票的號碼、金額和內容,並經經辦單位負責人批準後,方可制作原憑證。實行電子發票的,出票人應當根據遺失的發票編碼、號碼查詢、復制發票圖片,並加蓋出票人公章作為入賬憑證。發票存根聯或記賬聯的復印件只能作為原始憑證的附件,不能直接作為原始憑證。發票復印件由提供原件的單位註明:這壹塊是我們單位提供的,與原件壹致。加蓋公章後,可以作為原始證據;
5.納稅人代稅務機關遺失發票聯或記賬聯的,可以向開具發票的稅務機關申請開具書面證明,載明取得發票的單位名稱、購買或提供服務的單位數量、單價、規格、大寫和小寫金額、發票字體、發票代碼和發票號碼。 或者要求開具發票的稅務機關提供遺失發票存根聯復印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可作為法定證據入賬;
6.納稅人遺失發票存根或記賬聯的,應當索取發票存根聯復印件,發票復印件由提供原件的單位註明:此復印件由我單位提供,與原件壹致。加蓋公章後,可以作為原始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