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缺少空白發票。
納稅人遺失空白發票,無論是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是增值稅普通發票,都應於當日或盡快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並在主管稅務機關制定的報紙等媒體上發布公告聲明作廢,然後填寫《發票遺失被盜登記表》,持ic卡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電子發票的退回或作廢手續。
稅務機關將責令丟失發票的納稅人限期更換,並處以1,000元的罰款。
2.丟失了已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若發票及抵扣項丟失,買方應持賣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如果認證壹致,賣方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和《增值稅專用發票遺失納稅申報表》復印件經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後,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憑證。
如果只是發票聯丟失,可以將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記賬憑證,保留壹份專用發票抵扣聯備查;
如果抵扣聯丟失,可以不認證,可以用專用發票寄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
如果優惠券全部丟失,需要按照丟失空白專用發票處理。
3.丟失了已開具的普通發票。
增值稅普通發票遺失後,未經稅務機關同意,復印件等證明材料不能作為稅前扣除的證據。納稅人遺失發票聯的,應當取得原開具單位加蓋公章的證明,並註明原發票號碼、金額、內容等。,經經辦單位負責人批準後,方可作為原始憑證。
同樣,也需要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並聲明該報無效。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開具的發票存根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後,經稅務機關檢查後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