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票準印證由國家稅務總局統壹監制,省稅務局核發,稅務機關應當對印制發票企業實施監督管理,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取消其印制發票的資格;
2、全國統壹的發票防偽措施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省稅務局可以根據需要增加本地區的發票防偽措施,並向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3、全國統壹發票監制章是稅務機關管理發票的法定標誌,其形狀、規格、內容、印色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
4、發票印制通知書應當載明印制發票企業名稱、用票單位名稱、發票名稱、發票代碼、種類、聯次、規格、印色、印制數量、起止號碼、交貨時間、地點等內容;
5、印制發票企業印制完畢的成品應當按照規定驗收後專庫保管,不得丟失,廢品應當及時銷毀;
6、稅務機關對領購發票單位和個人提供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應當留存備查;
7、稅務機關在發售發票時,應當按照核準的收費標準收取工本管理費,並向購票單位和個人開具收據,發票工本費征繳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8、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壹次打印,內容完全壹致,並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9、稅務機關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面通知當事人;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案件,應當立案查處。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三條 發票的基本聯次包括存根聯、發票聯、記賬聯。存根聯由收款方或開票方留存備查;發票聯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為付款原始憑證;記賬聯由收款方或開票方作為記賬原始憑證。
省以上稅務機關可根據發票管理情況以及納稅人經營業務需要,增減除發票聯以外的其他聯次,並確定其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