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稅務機關向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征購發票的,可以根據所收發票的票面金額和數量,要求其提供擔保人或者繳納不超過654.38+0萬元的保證金,並限期上繳發票。按期清償發票的,解除擔保人的擔保義務或者返還保證金;不按時支付註銷發票的,由擔保人或保證金承擔法律責任。稅務機關收取保證金時應開具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如何查看舊發票並購買新發票
新的查購舊發票流程如下:1。用戶必須提交原購買並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的舊發票存根,方可購買新發票;2.購買發票時,用戶應在購買發票前將手中使用過的發票存根交主管稅務機關。納稅人嚴格按照發票驗舊和領購新制度使用發票。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後,應按要求如實填寫《發票驗舊和發票驗舊申請表》,到發票驗舊窗口驗舊和購買新發票。